作者skyian (skyian)
看板NCCU97_LawFl
標題Re: [心得] 感謝王董..
時間Sat Sep 24 00:33:15 2005
※ 引述《ukdream (uk)》之銘言:
: 謝啦..
: 有你老闆的背書 心裡踏實多啦
: 只是畢竟沒有形諸文字
: 還希望林老師或董爺抽空寫個文章討論一下
: 那就更完美啦:P
太謙虛啦~BAKER的大律師~日入斗金
我們這些傢伙只能在這邊瞎忙~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條文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
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 公司名稱。
二 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 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 本次發行股數。
五 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 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 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
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
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只要有這些東西都有在上面寫清楚,並且經過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
在經過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登記機構「簽證」後
就算是股票發行完畢
即使沒有交付到股東都算是發行完畢
未受領之股東可以向公司起訴請求給付股票
但不可在此時主張股票尚未發行而以一般通常權利移轉之方式移轉股份
理由在於
1.條文裡面並沒有以交付股東作為發行之要件之一
2.若這是第二次發行新股
之前已經有發行股票了~那第一次發行新股的股東
必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但此時第二次之股東竟可以用一般通常權利移轉之方法乎
如此對於第一次發行股票之股東,其公平性無存
按非公開發行公司無法發行大面額或無實體發行股票
而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
公司必須要印製股票時
則其後之股東自不可主張其股份可以依照一般權力移轉之方式移轉之
這裡比較有趣的問題是
A.若公司遲遲不發行股票,是否可以訴請公司發行股票,答案應該是可以
B.若公司自主願意發行股票,並未超過161-1的五億元
則其後之發行新股是否均需發行股票
第二個的答案似乎也是肯定的
大概的想法就是這樣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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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36.5
1F:推 ukdream:投稿吧...去法令月刊最快..這樣我就可以引啦..:) 09/24 01:08
2F:推 minerchou:大推,太精闢的見解了 09/24 01:09
3F:推 skyian:大推以上兩位都是嘴砲超強~~ 09/25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