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ian (skyian)
看板NCCU97_LawFl
标题Re: [心得] 感谢王董..
时间Sat Sep 24 00:33:15 2005
※ 引述《ukdream (uk)》之铭言:
: 谢啦..
: 有你老板的背书 心里踏实多啦
: 只是毕竟没有形诸文字
: 还希望林老师或董爷抽空写个文章讨论一下
: 那就更完美啦:P
太谦虚啦~BAKER的大律师~日入斗金
我们这些家伙只能在这边瞎忙~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条文
股票应编号,载明左列事项,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并经主管机关
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证後发行之:
一 公司名称。
二 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之年、月、日。
三 发行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
四 本次发行股数。
五 发起人股票应标明发起人股票之字样。
六 特别股票应标明其特别种类之字样。
七 股票发行之年、月、日。
记名股票应用股东姓名,其为同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姓名;股票为政
府或法人所有者,应记载政府或法人之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仅载代表人
姓名。
第一项股票之签证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
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之。
只要有这些东西都有在上面写清楚,并且经过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
在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登记机构「签证」後
就算是股票发行完毕
即使没有交付到股东都算是发行完毕
未受领之股东可以向公司起诉请求给付股票
但不可在此时主张股票尚未发行而以一般通常权利移转之方式移转股份
理由在於
1.条文里面并没有以交付股东作为发行之要件之一
2.若这是第二次发行新股
之前已经有发行股票了~那第一次发行新股的股东
必须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但此时第二次之股东竟可以用一般通常权利移转之方法乎
如此对於第一次发行股票之股东,其公平性无存
按非公开发行公司无法发行大面额或无实体发行股票
而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
公司必须要印制股票时
则其後之股东自不可主张其股份可以依照一般权力移转之方式移转之
这里比较有趣的问题是
A.若公司迟迟不发行股票,是否可以诉请公司发行股票,答案应该是可以
B.若公司自主愿意发行股票,并未超过161-1的五亿元
则其後之发行新股是否均需发行股票
第二个的答案似乎也是肯定的
大概的想法就是这样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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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36.5
1F:推 ukdream:投稿吧...去法令月刊最快..这样我就可以引啦..:) 09/24 01:08
2F:推 minerchou:大推,太精辟的见解了 09/24 01:09
3F:推 skyian:大推以上两位都是嘴炮超强~~ 09/25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