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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原作者(據說是曜宇?) 成家提供 俊光修正 J7在此獻上 打到手快斷掉的拙作 有請版上各位大大批評指教 要DOC檔的請敲我 另外 記得開燈喔!!! 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 1.何謂「損害」?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有何不同? 損害: 乃因某種事實致他人之身體財產或其他法益蒙受不利益。 財產損失: 依民法第184、216條,各種財產損失均可請求賠償 非財產損失: 需民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方能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2.試說明「損害賠償之範圍」?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在契約關係或侵權行為中,是否請求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之範圍: 損害賠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施利益 為限。 侵權行為成立時,被害人對於侵權行為人即取得損害賠償之債權。 3. 試說明「損害賠償之方法」?民事損害賠償之原則為何?(有損害,始有賠償) 回復原狀以及金錢賠償,回復原狀為優先,若回復原狀延遲、難以回復原狀得請求金錢 賠償。而且其物經回復原狀而減少的價值可請求賠償,損害系金錢應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 利息。   民法213條[民事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4.受害人請求回復原狀之費用的賠償,是否能請求自損害發生時加計利息? 依民法第213條第二項規定「因回復原狀而應負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加給利息」 5.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對於債務人是否能主張「以金錢賠償所遭受之損失」? 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例外 其情形有二 回復原狀遲延者 「應回復原狀,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覆者,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 其損害」 難以回復原狀者 「不能會復原狀或回覆顯然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如毀損古人字畫是。 6. 試說明「與有過失」? 「損益相抵」之意義? 與有過失: 發生損害。加害人雖有過失,但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 損益相抵 : 亦稱損益同銷,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到利益者,其請求賠償之金額,應扣 除所受到的利益,以定賠償範圍。 7.侵權行為之受害人,得向何者請求賠償?得請求何種賠償? 權利受侵害之直接被害人得向損害賠償之債務人請求回復原狀、金錢賠償。   若被害人死亡,在被害人生前為其出醫療費、生活費之人、死後為其出喪葬費之人, 得向損害賠償債務人請求金錢賠償;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第三人,得向損害賠償債 務人請求扶養費;死亡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向損害賠償債務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 神賠償。 8. 試說明「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違反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在構成要件方面有何特殊 規定? 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客觀條件 須為自己之行為(加害行為) 須侵害他人權利(侵害權利) 須發生損害(各種財產損失均符合本要件) 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 行為須不法 主觀條件 須有故意或過失 須有責任能力 違反善良風俗之侵權 加害行為需『違反善良風俗』 受侵害之「權利」不明--※關鍵因素 9. 試說明「過失責任主義」?「舉證責任之轉換」?「推定過失」?「無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主義: 在損害發生的時候,當受害人證明加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時候,受害人才能向加害人 糗求損害賠償。 舉證責任之轉換: 舉證責任加至家害人端,除非加害人能舉證免責,否則仍不能免除責任。 推定過失: 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不論有無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及推定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加 害人能證明自己並無過失即可免除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 無過失責任: 事故發生後,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均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且加害人不能以 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來免除其所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10. 何謂「共同侵權行為」? 「連帶責任」? (民法第185條) 共同侵權行為: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加害人之間不以意思聯絡為必要)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 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任何一個或數個 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11. 何謂「雇用人之侵權責任」?雇主於何種情形下,須對其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負連帶 責任? (民法第188條) 雇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在無法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時,以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12.因人為之工作物、施工中之工程,遭受損害之受害人,依法應向何者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9、191條) 此類情形,受害人應項工程承包商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工作物所有人擁有「物之使用管理 權」,應承擔該物的侵權責任風險。 13.受害人因受傷而一段期間無法工作,能向侵權加害人請求何種賠償?(民法第193條) 依照損害償之方法及規定,喪失或減少其勞動能力,乃使其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分喪失, 則可請求侵權加害人以被害人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準,以金錢賠償並以一次性支 付為原則。 14.受害人身故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民法有何特別規定? (民法第192條) 依照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之出一條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 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人。 15.受害人於何種情形下,得向加害人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受害人的繼承人,是否 能以繼承人之身分為受害人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94、195條)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 被侵害者,並得要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不得死繼承之身分請求之,但如果 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以起訴者不再此限。 16.受害人於遭受損害後,因與加害人談判賠償事宜一直沒有結論。於受害後第800天,才 至法院起訴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賠償請求權是否因拖延太久而有所減損? (民法第197 條)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起,於10年者亦同。」 受害人因於受害後第800天才至法院起訴向被害人要求損害賠償,但因已超過消滅時效2年 的期限,請求權因在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 隔壁的 在班上出風頭 會打籃球 有汽車的人 有錢有車有房 大哥哥 的男生 又帥的學長 的主管 女生 女生 ──────┼─────┼─────┼─────┼─────→ 是善變的 國小時 國中時 高中時 大學時 社會時 rapidshare.com/files/297696798/FP295.rar.html 男生 男生 ─────┼────┼────┼────┼────→ 是專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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