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viskkk (elvis)
看板NCCU10_LawC
標題王千維老師民總
時間Mon Nov 15 09:08:32 2010
各位好:
關於上回同學問到住所之設定需不需要有行為能力等等
以下是老師之回復:
設定意定住所乃是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必要,惟當事人須有久住之意思,故必須具
備意思能力,此種情形如同無主物之先占。
然而另一方面,民法§21可解釋為在住所的設定上,法律將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
人擬制為欠缺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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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老師認為設定意定住所是不需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
但在主觀要件也就是久住之意思上面,需要有「意思能力」
原則上意思能力未必等同行為能力(187)
但在21條裡面擬制沒有行為能力就沒有意思能力,所以在這裡例外讓「行為能力的有無」
等同於「意思能力之有無」
如果課輔上講的跟老師的看法不一樣,請大家以老師的見解為主~
課輔彭建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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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ip1202:恭喜學長考上律師欸!!! 11/17 19:41
2F:推 zoe12633:請問學長,明天要上TA課嗎? 11/17 22:14
3F:→ elviskkk:沒有要上課喔,剛考完試大家輕鬆一下 11/17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