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shit (阿學)
看板NCCU10_LawC
標題王千維民法總則
時間Sat Nov 13 21:48:53 2010
學弟妹大家好
我是翊學學長
今天有學妹向我問了一個問題
我覺得有必要做觀念上的澄清
所以發了這篇文
學妹問我有關考古題第三題
當初我跟大家說
因為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法自行設定住所
接下來要討論民法第23條「選定居所」之問題
學妹提出疑問認為
居所不是不具備主觀要件-「久住之意思」嗎
但甲對於政大二街有久住之意思啊
那甲依民法第23條選定居所在政大二街就很奇怪了啊
希望到這邊大家都能還吸收
學妹的觀念完全是對的
但這題大家不妨這樣想
今天甲雖有在政大二街久住之意思
但由於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所以無法設定住所於政大二街
但甲可以退而求其次啊
依民法第23條選定居所在政大二街
[甲可以放棄久住的意思啊]
希望這番講解可以幫助到大家
祝大家期中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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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46.65
1F:→ yishit:結論是[甲得依第23條選定居所於政大二街] 是「得] 11/13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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