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shit (阿学)
看板NCCU10_LawC
标题王千维民法总则
时间Sat Nov 13 21:48:53 2010
学弟妹大家好
我是翊学学长
今天有学妹向我问了一个问题
我觉得有必要做观念上的澄清
所以发了这篇文
学妹问我有关考古题第三题
当初我跟大家说
因为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法自行设定住所
接下来要讨论民法第23条「选定居所」之问题
学妹提出疑问认为
居所不是不具备主观要件-「久住之意思」吗
但甲对於政大二街有久住之意思啊
那甲依民法第23条选定居所在政大二街就很奇怪了啊
希望到这边大家都能还吸收
学妹的观念完全是对的
但这题大家不妨这样想
今天甲虽有在政大二街久住之意思
但由於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所以无法设定住所於政大二街
但甲可以退而求其次啊
依民法第23条选定居所在政大二街
[甲可以放弃久住的意思啊]
希望这番讲解可以帮助到大家
祝大家期中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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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46.65
1F:→ yishit:结论是[甲得依第23条选定居所於政大二街] 是「得] 11/13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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