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piggy (米米)
看板NCCU10_LawC
標題[講義]李聖傑老師刑法一課輔講義修改
時間Thu Nov 11 23:09:50 2010
Dear 各位學弟妹,
我發現講義寫到"隔地犯"部分
有用語錯誤,麻煩大家注意一下,謝謝
一、在繼續犯的情況,縱使其著手實行於本國領域外,只要其違法狀態持續
至本國領域內,其
犯罪地仍應認定為本國領域內 。
例2-2:本國籍某甲於美國拘禁華裔富商乙,並為躲避追緝而將某乙帶
回台灣繼續拘禁於基隆的公寓中。
→ 某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由於某甲對乙的違法拘禁
狀態持續至台灣,因此其
犯罪地仍為本國領域,依刑法第3條前段
有本國法適用。
二、未免行為地與結果地一發生在本國領域外,造成屬地主義適用爭論,刑
法第4條特別明文規定,只要行為地或結果地其一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
內者,即視為在本國領域內犯罪,適用本國刑法。
→ 依照法律普遍理論之意旨,所謂的
犯罪地亦應包括所有經過之中間
結果地在內,方為妥當 。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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