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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10_LawC 看板 #1CtPD-_J ] 作者: angelpiggy (米米) 看板: NCCU10_LawC 標題: [小考]李聖傑老師刑法(一)參考擬答 時間: Sat Nov 13 03:20:28 2010 Dear 各位學弟妹, 壹.應觀眾要求,附上兩題"參考擬答" 既謂"參考"就表示,小考的時候不能跟我寫一樣~ㄎㄎ 貳.答題重點大概有: 一.定義+法條 二.舉例+函攝 三.相對應概念的比較or重要爭點討論 (來不及或題目較大的可以放棄) 參.寫考卷的小技巧是"分段分點" 題目:繼續犯 【擬答】 壹、繼續犯係指行為人的意思,足以決定行為所造成違法情狀久暫的犯罪,行為 人假如未放棄犯罪的實施者,則犯罪的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而不法構成要 件猶如不間斷地繼續被實現一般,直至該違法狀態結束之時,犯罪始告終了 。且刑事立法上的非價重點,在於行為人以其意思決定這一個違法狀態的持 續期間。 例如:某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將某乙綑綁於山上倉庫內,至11月21 日始為警察查獲,而將某乙救出。此時某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此即為刑法上所稱之繼續犯。 行為人甲的意思足以決定其拘禁某乙之違法情狀的久暫,只要其未放 棄為拘禁行為,則整個違法狀態即繼續進行。本例中甲於99年11 月11日將某乙綑綁後,犯罪即告既遂,然至11月21日某乙遭人救 出為止,整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不法構成要件猶如不間斷的繼續 進行,直至乙遭人救出,而整個私行拘禁違法狀態結束時,犯罪始告 終了。 貳、與繼續犯相對應的概念為狀態犯,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繼續犯之違法情狀 往往係持續一段時間,且於犯罪既遂後至違法狀態終了前,該不法構成要件 仍猶如不間斷地繼續被實現,而狀態犯則是行為一旦造成法定的違法狀態, 犯罪即告既遂,通常亦告終了。 順便藉這個擬答跟各位補充一個繼續犯的重要概念,這是我上課沒講清楚的,等我們下次 上課輔我會再補充講解一遍,現在先以文字敘述一次。 上課時學姐有提到繼續犯和狀態犯的差異在於違法情狀的久暫不同,狀態犯是通常一著手 ,就既遂且終了,譬如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只要行為人一旦做了殺人的行為,通常被 害人也就隨即死亡(既遂),整個犯罪就終了。 可是在狀態犯的情況,從犯罪既遂到終了往往是有一段時間的,並且在這段時間內這整個 犯罪行為就好像不斷被重複一樣,以甲綁架乙為例,甲綑綁乙讓乙失去自由之後,就已經 是私行拘禁罪的既遂了,可是在乙被救出之前的這段時間內,大家可以想像,雖然甲可能 就把乙扔在倉庫,可是這樣就如同每時每刻都在綁架乙,都在重覆對乙的自由法益侵害。 這是繼續犯很重要的一個特色。 題目:保護原則 【擬答】 壹、保護原則係探討本國人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外為犯罪 行為,亦即含有涉外因素時,有無本國刑法適用之輔助原則。其明定於我國 刑法第五條與第八條。 貳、所謂保護原則乃是在無屬地原則適用時,為了保護保國之國家、社會及個人 法益,對於侵害該等法益之犯罪,無論行為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或無國籍 人,亦不問犯罪發生於本國領域內或領域外,均適用本國刑法處斷。依照刑 法第五條規定,受保護之國家與社會法益如下: 一、國家法益:(一)刑法第五條一項一款,內亂罪。 (二)刑法第五條一項二款,外患罪。 (三)刑法第五條一項三款,妨害公務罪(第135、136、138條)。 二、社會法益:(一)刑法第五條一項五款,偽造貨幣罪。 (二)刑法第五條一項六款,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202條) 。 (三)刑法第五條一項七款,第211、214、218條及第216條 行使第211、213、214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参、關於個人法益之保護,依照刑法第八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 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因此在合於下列要件下, 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本國人犯罪,仍可適用本國法: 一、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二、對我國人民犯第5條與第6條以外之罪。 三、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依犯罪地法律亦認為犯罪而設有處罰規定者。 例如:美國人甲於美國殺害中華民國人民乙,由於係外國人甲於中華民國領 域外之美國,對中華民國人民乙,犯刑法第5條與第6條以外之殺人 罪,且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地美國之法律亦 認為殺人為犯罪而設有處罰規定,故依刑法第八條規定,準用刑法第 七條適用本國刑法。 by y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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