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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CCU10_LawC 看板 #1CtPD-_J ] 作者: angelpiggy (米米) 看板: NCCU10_LawC 标题: [小考]李圣杰老师刑法(一)参考拟答 时间: Sat Nov 13 03:20:28 2010 Dear 各位学弟妹, 壹.应观众要求,附上两题"参考拟答" 既谓"参考"就表示,小考的时候不能跟我写一样~ㄎㄎ 贰.答题重点大概有: 一.定义+法条 二.举例+函摄 三.相对应概念的比较or重要争点讨论 (来不及或题目较大的可以放弃) 参.写考卷的小技巧是"分段分点" 题目:继续犯 【拟答】 壹、继续犯系指行为人的意思,足以决定行为所造成违法情状久暂的犯罪,行为 人假如未放弃犯罪的实施者,则犯罪的违法情状即继续进行,而不法构成要 件犹如不间断地继续被实现一般,直至该违法状态结束之时,犯罪始告终了 。且刑事立法上的非价重点,在於行为人以其意思决定这一个违法状态的持 续期间。 例如:某甲於民国99年11月11日将某乙綑绑於山上仓库内,至11月21 日始为警察查获,而将某乙救出。此时某甲的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 302条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此即为刑法上所称之继续犯。 行为人甲的意思足以决定其拘禁某乙之违法情状的久暂,只要其未放 弃为拘禁行为,则整个违法状态即继续进行。本例中甲於99年11 月11日将某乙綑绑後,犯罪即告既遂,然至11月21日某乙遭人救 出为止,整个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之不法构成要件犹如不间断的继续 进行,直至乙遭人救出,而整个私行拘禁违法状态结束时,犯罪始告 终了。 贰、与继续犯相对应的概念为状态犯,两者最大的差异在於,继续犯之违法情状 往往系持续一段时间,且於犯罪既遂後至违法状态终了前,该不法构成要件 仍犹如不间断地继续被实现,而状态犯则是行为一旦造成法定的违法状态, 犯罪即告既遂,通常亦告终了。 顺便藉这个拟答跟各位补充一个继续犯的重要概念,这是我上课没讲清楚的,等我们下次 上课辅我会再补充讲解一遍,现在先以文字叙述一次。 上课时学姐有提到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差异在於违法情状的久暂不同,状态犯是通常一着手 ,就既遂且终了,譬如刑法第271条的杀人罪,只要行为人一旦做了杀人的行为,通常被 害人也就随即死亡(既遂),整个犯罪就终了。 可是在状态犯的情况,从犯罪既遂到终了往往是有一段时间的,并且在这段时间内这整个 犯罪行为就好像不断被重复一样,以甲绑架乙为例,甲綑绑乙让乙失去自由之後,就已经 是私行拘禁罪的既遂了,可是在乙被救出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大家可以想像,虽然甲可能 就把乙扔在仓库,可是这样就如同每时每刻都在绑架乙,都在重覆对乙的自由法益侵害。 这是继续犯很重要的一个特色。 题目:保护原则 【拟答】 壹、保护原则系探讨本国人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於中华民国领域内、外为犯罪 行为,亦即含有涉外因素时,有无本国刑法适用之辅助原则。其明定於我国 刑法第五条与第八条。 贰、所谓保护原则乃是在无属地原则适用时,为了保护保国之国家、社会及个人 法益,对於侵害该等法益之犯罪,无论行为人为本国人或外国人或无国籍 人,亦不问犯罪发生於本国领域内或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处断。依照刑 法第五条规定,受保护之国家与社会法益如下: 一、国家法益:(一)刑法第五条一项一款,内乱罪。 (二)刑法第五条一项二款,外患罪。 (三)刑法第五条一项三款,妨害公务罪(第135、136、138条)。 二、社会法益:(一)刑法第五条一项五款,伪造货币罪。 (二)刑法第五条一项六款,伪造有价证券罪(第201-202条) 。 (三)刑法第五条一项七款,第211、214、218条及第216条 行使第211、213、214条文书之伪造文书罪。 参、关於个人法益之保护,依照刑法第八条规定:「前条之规定,於在中华民国 领域外对於中华民国人民犯罪之外国人,准用之。」因此在合於下列要件下, 外国人於中华民国领域外对本国人犯罪,仍可适用本国法: 一、外国人在中华民国领域外。 二、对我国人民犯第5条与第6条以外之罪。 三、其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依犯罪地法律亦认为犯罪而设有处罚规定者。 例如:美国人甲於美国杀害中华民国人民乙,由於系外国人甲於中华民国领 域外之美国,对中华民国人民乙,犯刑法第5条与第6条以外之杀人 罪,且杀人罪为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地美国之法律亦 认为杀人为犯罪而设有处罚规定,故依刑法第八条规定,准用刑法第 七条适用本国刑法。 by y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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