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CUtmj (肉球)
看板NCCU10_LawA
標題疊巒民總第五次作業
時間Sun Nov 7 10:39:26 2010
疊巒民總第五次作業已公布於數位平台上~
第五次作業:
19歲又10個月的甲,從小讀了「拒絕聯考的小子」這本書後,深獲啟發,認為讀書無用,
惟有習得一技之長,早早投入職場才是王道,於是自國小時期,便開始學習土木技藝,現
已是一名頗具名氣的土木技師。然亦因為名氣使然,使得甲在18歲時與大他2歲的S女結婚
,更生下一子L,雙方原本以為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但太傻、太天真的結果,婚後雙
方口角不斷,於是在甲18歲又8個月時,雙方協議離婚,並由甲取得L子親權的行使。但在
甲親自照料L子幾個月後總覺得L子和自己越來越不像,不僅眼睛不是原本以為的黑褐色而
是深藍色,而且鼻子越來越挺...,反而很像自己情同手足的朋友Edison,終於在好奇心驅
使下,甲假請Edison吃飯,並於用完餐後保留Edison使用的餐具,做了DNA檢驗,嗣後亦
證明Edison與L子為父子。在甲得知此一晴天霹靂的消息後,甲終於了解結婚當時S女之所
以懷孕,並非自己努力的結果,而是朋友幫的忙。在這種背叛感覺陰影下,甲工作態度有
了180度大轉變,有如行屍走肉一般,於是工作上也出包了。蓋甲原在自己所有之A地上建
築B屋,但在庭園造景時,不小心將鄰地乙的C地上所種的棕梠樹誤認為自己所有,為整體
造型,於是甲將其挖起並種於自己A地的某處;並於出賣A地B屋與丙時,在契約上做了以
下的記載:
土地房屋買賣合約書
賣方:甲(以下簡稱...)
買方:丙(以下簡稱...)
......雙方同意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22,000,000元......買賣價金一億三千二百萬
元共分20期支付......為擔保買賣價金123,000,000元之清償,以xxx為保證人......於移
轉登記後,買方並應以A屋B地設定抵押權於賣方,共同擔保買賣價金一億三千三百萬元之
清償......(略)
並立即將A地B屋交付與丙,至今尚未登記。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若要否認L子與其有親子關係,應如何是好?口頭表示即可或須訴請法院裁判?又該
項權能性質為何?(請求權、抗辯權或形成權)
二、A地B烏知所有權應屬何人所有?又B屋所有權之概念於何時始產生?(取得建築執照時?取
得使用執照時?於建築完畢時?於所有權登記時?亦或者都不是!)請附理由說明之。
三、承上,乙於發現自己家的棕梠樹被甲挖走,並種於A地後,可否請求甲或丙返還,若
可,應向誰請求,又應主張何種權利;若不可,是否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又應在多久時
間內請求。
四、該甲丙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其價金就應以多少數額為準?
附記:1.回答時請註明法條依據,然無庸詳述其構成要件
2.請參酌蘇老師及楊老師上課講義,扼要說明即可
by 阿德課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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