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nce (查拉圖斯特拉的信徒)
看板NCCU09_LawB
標題[課輔]陳洸岳老師債總作業
時間Fri Mar 11 00:05:12 2011
作者: zence (查拉圖斯特拉的信徒) 看板: NCCU09_LawA
標題: [課輔] 陳洸岳老師債總作業
時間: Thu Mar 10 21:04:14 2011
大家好:
這次的作業題目如下
請大家寫好後
於3/21參加課輔時繳交
為求評分的公平
所以這學期不能補交作業
不能來的同學,也麻煩務必請人代為繳交
另外,還是請大家作答時把它當成寫考卷一樣
盡量以言簡意賅的方式來作答
練習如何以有限的字數
充分說明問題
有相關問題,也歡迎隨時來信提問!
謝謝
一、雷老先生(下稱甲)早期在香港擔任探長,善於理財,身價五億,現居台灣,專營投
資炒房獲利。甲於2月10日購入A屋一棟,並與出賣人丙約定同年3月10日共同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但因甲同時炒作數筆不動產,久而久之便忘了此事。時至同年5月10日,因世
界經濟復甦,台灣房地產亦連帶大漲,甲見機不可失,立即於該日投資客乙締結A屋買賣
契約,約定6月10日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
(一)甲在未受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即與乙締結A屋買賣契約,此契約之效力如何?
(二)乙於6月10日、6月15日、7月10日多次請求甲偕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卻辯稱
「所有權還登記在丙名下,我還不是所有權人,沒辦法把A屋移轉登記給你。」請問乙法
律上有何自救之道?
(三)設A屋已於3月10日移轉登記予甲,但卻遭甲在香港的仇敵:丁探長無故霸佔並以詐
騙地政機關人員之方式,將A屋登記於丁名下,甲明知其事,但卻對此事默不吭聲,則乙
於5月11日可否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甲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權利請求丁塗消登記?
是否須待6月10日後方可行使該權利?
二、承上題,不料流行性病毒襲臺,全國人心惶惶,連帶造成房價一落千丈,甲炒房手段
過於偏激而未分散風險,因而慘賠4億9千萬,如今債主乙(對甲有借款返還請求權5千萬
)、丙(對甲所有之B屋本於買賣契約而有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紛紛登門催債,甲
想起自己昔日身價五億之時,乙丙二人對自己阿諛諂媚的嘴臉,不禁怒火中燒、憤恨難平
,故(1)將自己所剩之1千萬全部贈與伯大尼兒童育幼院,(2)又將市價2000萬之B屋以2500
萬賣給丁,而欲以所獲之500萬元返港炒股以圖東山再起,(3)不料此時香港傳來急電,告
知甲其父心臟衰竭而亡,留下1000萬元財產由其繼承,甲心中一陣悲痛,茫然不知此事
是福是禍,心想:「就算餓死也不讓父親遺產落入奸人之手」,毅然決定拋棄繼承權,之
後便買了一本商業週刊開始研究次日之股市發展。請問:
(一)關於甲之(1)(2)行為,乙有無救濟之道?(若有,為何種權利?若無,請說明
理由)
(二)關於甲之(1)(2)行為丙有無救濟之道?(若有,為何種權利?若無,請說明理
由)
(三)關於甲之(3)行為,乙丙有無救濟之道?
三、甲至優雅傢俱有限公司購買一套沙發,當日負責銷售之店員為乙(現年 19 歲),售
價為新台幣(下同)10 萬元。甲當日付清價金,並約定隔日早上 10:00 送至甲之住所
。甲走出傢俱公司時,遇見前來傢俱公司選購傢俱之妹妹丙。基於兄妹之情,甲便告知丙
,將該套沙發送給她。翌日早上 09:00 ,甲打電話請傢俱公司將沙發改送至丙之住處。
A 貨運公司運送該沙發至丙住處之途中,該沙發遭闖紅燈行駛之丁所駕駛之車輛撞毀。甲
以乙未滿 20 歲為理由,主張契約無效。此外,甲並主張,沙發於運送途中被撞毀,其亦
無理由要付錢。因而,甲請求傢俱公司還錢,其主張是否有理?(提示:是否有債務不履
行?若無,理由何在,若有,則屬於可歸責於何方的債務不履行?此種債務不履行典型應
如何處理?債各買賣之規定對此有無特殊規範可加以適用?)
四、養殖戶甲飼養1萬5千隻土雞(市價160萬元),亟需飼料,1月初開始向乙農會飼料廠
叫貨,但貨款遲未結清,直到3月中旬,已累積現金170萬元之債務,甲無力支付欠款,便
提議以雞抵債,乙為避免債權無法回收,決定「化危機為土雞」,表示同意,甲當場即將
卡車上所有土雞交給乙。
(一)甲係以新債清償或是代物清償來清償其債務?
(二)乙事後可否以土雞市價僅160萬元,不足抵債,而另向甲請求剩餘之10萬元債務?
(三)若乙拒絕以土雞抵債,另行與甲達成合意以甲所有之農舍所有權為代物清償,甲即
日(3/11)起將該農設交乙占有,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乙數次請求辦理,甲均
藉故拖延,直至5月11日仍未為移轉登記,請問乙對甲是否有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而可
起訴請求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對甲是否仍有170萬元債權?(提示:代物清償係何種契
約?以不動產所有權為代物清償,要如何才符合該契約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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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ence 來自: 118.160.167.26 (03/11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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