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olon (魚板)
看板NCCU09_LawA
標題Re: [課輔] 許政賢老師物權課輔
時間Tue Nov 23 17:36:49 2010
這邊想找上星期五最後問我問題的學妹
因為我不知道你的名字我就直接PO版上了
關於第68條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的解釋
謝在全老師的物權書上認此係就處分行為關於客體範圍之效力予以規定而已
另外我後來有請教老師
老師認為說這裡可以解釋說是一種包裹式的物權變動合意
(動產物權變動要件為:當事人間須有物權變動之意思表示及交付)
原則上主物從物往往會同時交付
當事人間一次交易行為其實已造成數個動產物權變動
例外主物從物未同時交付時
因為一物一權原則,從物未踐行交付要件仍未生動產物權變動,
雙方當事人此時應依債權關係請求交付從物而非主張第767條
如果想要更進一步瞭解的話可以參考謝在全老師的物權教科書
裡面有區分動產不動產等個別情況做更詳細的說明
不過期中考應該不會考這個啦 大家也不用太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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