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00115 (den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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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補行公告系學會組織章程修正版
時間Thu Dec 10 12:39:5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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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00115 (dennis) 看板: NCCU06_BA
標題: 補行公告系學會組織章程修正版
時間: Thu Dec 10 12:38:5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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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00115 (dennis) 看板: NCCU07_BA
標題: 補行公告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會組織章程修正
時間: Thu Dec 10 12:34:47 2009
據發現企管人前頁之組織章程為舊版本,
在此提供修正過版本,
以供往後遵循之用!!
資訊組往後應注意是否有修正版,
以免造成資訊錯誤!!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期末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企業管理學術、砥礪品學以及敦睦友誼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企業管理學系同學為本系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決議、參與本會活動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在畢業、轉學、轉系休學及退學之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
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列下面兩種,均由系代表召開之:
第一項 定期大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舉行兩次,其主席由系代表任之。
第二項 臨時大會由幹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通過,或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集,隨時舉行之。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最高決策及監理機構,其職權如下:
第一項 選舉系代表,副總幹事。
第二項 議決本會之各項議案。並由幹、監事會執行之。
第三項 議決、修改及解釋本組織章程。
第四項 罷免案之提出,需由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一召集
臨時會員大會之手續召開大會,由本會法定人數出席及出席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該案始成立。
第五項 創制、複決需由本會法定人數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
同,該案始成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其章程之解釋由系代表負責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得由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以會員代表大會形式代
之,其職權除無第九條第一項外,與會員大會同。
第十二條 召開會員大表大會時,每班包括班代表及監事在內之應出席人數,得
經監事會決議,由各班自行推舉產生,其代表權會後自動喪失。
第十三條 系代表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監事會互推一名為臨時主席代行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應
出席代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二節 幹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下設幹事會,置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一名若干及各股
幹事,各股幹事由總幹事任命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符合學校資格規定者,均得被選為副總幹事。
第十六條之一 副總幹事有義務接任下一屆之總幹事之職務。若有不可抗拒之事
由無法接任,必須推派一名候選人,並由系代表進行補選。
第十七條 副總幹事於每學期期末由會員普選產生,任期至下任副總幹事接任
止。
第十八條 副總幹事與系代表之選舉,投票人數需超過會員人數的一半,否則視
為選舉無效。
第十九條 幹事會為最高行政機關,綜理本會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其
權責如下:
第一項 總幹事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貴幹事會務之決議,協調與執行。
第二項 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處理會務,總幹事因故不克執行職務
時,由副總幹事代理總幹事之職務。若無副總幹事接任總幹
事之職務時,則由幹事會推派一幹事代理總幹事之職務,待
新任總幹事選出後終止其任務。
第三項 總幹事得依實際需要設若干股執行會務。
第四項 幹事會應於每學期定期大會召開前,將預、決算案及會務事宜
送請監事會議決。
第五項 幹事會應於每期大會召開前,將監事會議決之預、決算案及會務事宜
提出書面報告,並公告給全體會員知悉。
第六項 全體幹事均有出席會員大會、監幹事聯席會、報告會務、接受質詢
及協助監事會之義務;若不克出席需委託他人代表,且一人至多代
表兩位幹事報告。
第三節 系代表與監事會
第二十條 凡本會會員符合學校規定者,均得被選為系代表。
第二十一條 系代表於每學期末由會員普選產生,任期至下任系代表接任止,得
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下設監事會,惟大會休會期間之監理機構,其權責如
下:
第一項 系代表負責監事會會務之決策、協調與執行。並於總幹事
或副總幹事無人擔任時,在1個月內進行補選。
第二項 監事會除現任系代表外,尚包括非現任之上任系代表、總
幹事及各班選出之監事一人組成,任期半年,負責辦理選
舉、收集會員意見、代理會員發言、建議及執行大會決議
之事項。
第三項 監事會應於幹事會提出預、決算案後,定期大會召開前,
代理大會審核之。
第四項 監事會應於學期中,不定期邀集幹事召開監幹事聯席會,
代理大會執行監理工作。
第五項 因本條第三、四項所召開之會議,監事會應向全體會員提
出監督報告。
第六項 監事會之經費,得提請幹事會編列預算,經學會導師同意
後撥付之。
第七項 監事會對於其有關之會務,得提請總幹事轉知各幹事協助
辦理之。
第八項 監事不得為幹事會成員。
第四章 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義務於大一入學時繳交全額會費,每學期以兩百五十元
計;家境清寒者,經提出註冊證明,收取全額會費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之一 轉學生、轉系生依就讀學期比例收取會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 延畢期間毋須繳納會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申請學校補助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敦聘本校師長及社會賢達擔任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幹事會或監事會通過,或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
上連署,得提出章程修正案,由系代表召集專案小組草擬之,並經
大會通過後公佈實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組織章程得由會員大會通過,呈請校方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關於各項活動補助金、獎金的使用辦法如下:
第一項 學校、系上或校外對於系學會各項活動的補助金須繳回系
學會財務組,由財務組統一處理。但為獎勵目的之補助則
不屬於系學會之收入,毋需繳回。
第二項 獎金全額由該活動所有人員共同處分,活動負責人須在期
末報告書說明獎金用途,且監事得質詢之。
第三項 獎勵目的之補助金處理方式同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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