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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_PSY_SA 看板 #1E4BdxZa ] 作者: crazyduck ( 你好!) 站內: NCCU_PSY_SA 標題: [章程] 992章程完整修改版 (章程2.0) 時間: Mon Jul 4 02:50:33 2011 以下是992章程修改執行小組於該學期修改完成, 並於期中大會經系胞80人以上表決審議通過, 將於1001學期正式施行之最新版本的章程條文(可簡稱為章程2.0) PO在學會版以供後人參考,歡迎轉載,感謝! (另提供下載pdf檔連結:http://nccu.edu.tw/96702017/992_PSYSA_LAW2.0.pdf 如需要word檔可寄信至[email protected]向我索取, 或洽任何一位992章程小組成員、1001監委長、1001系代,謝謝!) 96級心理系 楊芷涵 =========================================================================== 心理學會章程2.0 第一章 總綱 第1條 本組織全稱為「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以溝通師生意見、促進學生自治、協調主辦心理學系之文康活動, 期增進全系師生的身心健康為旨。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系。 第4條 本會應於心理學系的輔導之下,完成本會宗旨。 第5條 凡本校心理學系之在校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6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之權利: 一 選舉及罷免。 二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 表決大會所提出之議案。 四 出席會員大會 第7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繳納會費 第8條 會員凡不盡義務者,自動終止會員權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9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本大會)分為下列兩種: 一 常會:期初大會於每學期全體會員註冊後由幹事會負責召開,系代為主席 ;期中大會由本會幹事會自行決定召開。期末大會日期由本會幹事會決定。 二 臨時大會:依本會幹事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 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後召開。 第10條 本大會除本章程另有規定之外,以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為法定人數;所有 表決、投票,除本章程另有規定之外,依會議規範之一切規定。 第11條 本大會參與分出席與列席,出席為本會會員,列席為非本會會員。出席者與 列席者之權利義務參照會議規範之一般規定。 第12條 本大會之各項職權如下: 一 議決預算案、決算案 二 議決會員及幹事會所提出之議案 三 提出罷免案,行使罷免權。 第13條 預算案、決算案非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之決議,則該項目不予通過。 第14條 系代在主持本大會時,可依下列議程施行: 一 主席宣布開會 二 主席認可會程 三 主席報告 四 幹事會報告 五 心潮委員會報告 六 監委會報告 七 審預算、決算表 八 臨時動議 九 總幹、心潮召集人、監委、系代選舉 十 建議與檢討 十一 主席宣布散會 第四章 幹事會 第15條 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本會未開會期間總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大會決 議。 第16條 幹事會下應設總幹事、秘書股、活動股、公關股、學藝股、總務股、體育股 、美宣股。其職權如下: 一 幹事會會議記錄及各股活動檔案保存 二 製作通訊錄 三 負責收取系費、會辦清理、系產清點及財物管理其他重要之事項 四 負責系際、校際比賽之事宜 五 負責拉贊助及寄送公關函 六 舉辦活動以連絡系上之感情 其他未盡列舉之事宜,由幹事會自行協調訂定。 第17條 幹事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系費 二 繳收之活動費 三 系上補助 四 店家贊助 第18條 總幹事有召集各股代表及活動負責人列席監委會報告之責。 第五章 心潮委員會 第19條 心潮編輯委員會為本會下所設之常設委員會,負責「心潮」年刊之編輯事宜。 第20條 Ⅰ心潮委員會預、決算之審查以學年度為單位,於學年度初須出席期初監委會 審查預算,該學年度末須出席期末監委會審查決算。 Ⅱ前項期間如需調整預算,須出席下學期期初監委會,非經監委二分之一以上 決議,不得更改之。 第21條 心潮委員會每學年度可挪用幹事會當年度系費收入之三分之一。 第22條 心潮委員會向本會負責,並須於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第23條 心潮編輯委員會停止運作時,幹事會得以依正常審查程序自由運用系費。 第六章 監委會 第24條 監委會為本會下所設之常設委員會。 第25條 本大會選出監委五人,最高票為監委長。各年級代表監委一人,共九人組成。 第26條 監委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各年級代表監委不在此限。 第27條 幹事會及心潮委員會召集人不得兼任其成員。 第28條 Ⅰ監委會議由監委長召集與主持,並通知總幹事及心潮委員會召集人。 Ⅱ第一次監委會議最遲應在開學一週內召開。 第29條 總幹事、心潮委員會召集人及各項活動負責人應列席報告本學期活動計畫及預 、決算。 第30條 監委會有預審及刪減幹事會預、決算之權。 第31條 監委會負責監督幹事會、心潮委員會及系代執行工作,監委長可視情況召開監 委會。 第32條 監委會決議需經出席監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若監委會決議與大會決 議或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33條 監委會應於會後公佈決議內容。 第34條 監委會向本會負責,並須於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第七章 系代 第35條 系代對外代表本系學生,對內以聯絡感情為宗旨。 第36條 系代得依訓導規章之規定,代表本系學生參加代聯會之會議,並於該次會議後 一星期內向系上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 第37條 若系代因故未能參加代聯會會議,得委託本會會員代為參加,但須向本會提出 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第38條 系代負責解釋本系之章程,並對章程之檔案負有保管之責。 第39條 系代為本會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其職責如下: 一 擬定大會議程。 二 主持會員大會。 第八章 選舉、罷免 第40條 選舉期間,出席會員人數未達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則選舉不得施行。幹事 會須擇期召開臨時大會,重新進行選舉。 第41條 本大會中任何選舉,提名須得本人同意,方可成為候選人。 第42條 凡本會會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具有總幹事候選人資格: 一 熱心 二 上個學期操性成績七十分以上 三 上個學期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 第43條 總幹事候選人為一人時,須出席會員人數五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若候選 人為兩人以上時,則投票率應達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方可通過。 第44條 心潮委員會下設召集人一名,於每學年度期末大會選出,任期一年,掌理心潮 編輯委員會之事務。選舉方式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45條 監察委員經本大會選出之部分應於每學期期末大會選出,資格為曾任幹事會成 員、監委或心潮委員會召集人。 第46條 凡本會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系代候選人: 一 熱心 二 上個學期操性成績七十分以上 三 上個學期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 四 熟悉會議規範及學會運作。 第47條 系代之選舉於每學年度期末大會舉行,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選舉方式準用第 四十三條之規定。 第48條 Ⅰ凡總幹事、心潮委員會召集人有違反章程、廢弛職務、失職之嫌,會員可對 其提出罷免。 Ⅱ罷免案須由提案者連署五分之二以上之全體會員並向系代提出,由系代擔任 主席召開臨時大會,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 上之決議通過罷免案,則總幹事、心潮委員會召集人需即刻免職。 第49條 Ⅰ凡系代有違反章程、廢弛職務、失職之嫌,會員可對其提出罷免。 Ⅱ罷免案由提案者連署五分之二以上之全體會員,罷免案即成立。由提案者擔 任主席召開臨時大會,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會員人數四分 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罷免案,則系代需即刻卸任。 第50條 罷免案通過後立即重新改選接任之總幹事、系代、心潮委員會召集人,選舉方 式準用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新任總幹事須在一周內重組幹事會。 第九章 其它 第51條 Ⅰ大一新生於第一學期繳交系費二千元,至畢業前不再另收系費。 Ⅱ轉入本系之新生,視同大一新生,惟系費酌收大二一千五百元,大三一千元 。 Ⅲ凡因任何原因轉離本系,而已繳交系費者,有申請退費之權利。退費標準如 下: 一 轉離後以不具本系生資格之始學期為退費基準,於一學年內退費完畢。 二 以學期為退費單位,每學期二百五十元,得退費至大四下學期為止。 三 學期開學日至學期三分之一退費基準日之前確知轉離並提出退費申請者, 該學期得納入申請退費之學期;前述情況如未提出申請,或學期三分之一 退費基準日至學期結束日以前確知轉離者,該學期皆不得納入申請退費之 學期,得於下一學期始納入退費學期。 四 申請退費者須向幹事會總務股提出具有日期之相關證明,經過幹事會總務 長同意後,方可允許退費。 五 如委託他人代領退費金額,需於申請時附上相關證明書。 六 已申請退費而復學之學生,需於復學學期三分之一退費基準日之前繳還 全數退費金額。 第52條 系胞如具有清寒家庭資格或經濟狀況難以負擔系費時,非向幹事會提出證明, 系費不得減半。 第十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53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由全體會員六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於本大會議決修正,修 正前三日應通知本會全體會員,經五分之二以上會員之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通過,得修改之,於公告後下個學期實施。 第54條 章程修改期間應舉辦公聽會,在大會議決修正前後也應向系代徵詢意見。 第55條 本會採內政部於民國五十四年公佈執行之「會議範本」為本會之議事準則。 ============================================================================== (2011.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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