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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CCU_PSY_SA 看板 #1E4BdxZa ] 作者: crazyduck ( 你好!) 站内: NCCU_PSY_SA 标题: [章程] 992章程完整修改版 (章程2.0) 时间: Mon Jul 4 02:50:33 2011 以下是992章程修改执行小组於该学期修改完成, 并於期中大会经系胞80人以上表决审议通过, 将於1001学期正式施行之最新版本的章程条文(可简称为章程2.0) PO在学会版以供後人参考,欢迎转载,感谢! (另提供下载pdf档连结:http://nccu.edu.tw/96702017/992_PSYSA_LAW2.0.pdf 如需要word档可寄信至[email protected]向我索取, 或洽任何一位992章程小组成员、1001监委长、1001系代,谢谢!) 96级心理系 杨芷涵 =========================================================================== 心理学会章程2.0 第一章 总纲 第1条 本组织全称为「国立政治大学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2条 本会以沟通师生意见、促进学生自治、协调主办心理学系之文康活动, 期增进全系师生的身心健康为旨。 第3条 本会会址设於国立政治大学心理学系。 第4条 本会应於心理学系的辅导之下,完成本会宗旨。 第5条 凡本校心理学系之在校学生为本会之当然会员。 第二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第6条 本会会员得享有下列各项之权利: 一 选举及罢免。 二 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 表决大会所提出之议案。 四 出席会员大会 第7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之决议 二 缴纳会费 第8条 会员凡不尽义务者,自动终止会员权利。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9条 会员大会(以下简称本大会)分为下列两种: 一 常会:期初大会於每学期全体会员注册後由干事会负责召开,系代为主席 ;期中大会由本会干事会自行决定召开。期末大会日期由本会干事会决定。 二 临时大会:依本会干事会之决议或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请求召开, 表明会议目的及召开理由後召开。 第10条 本大会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之外,以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为法定人数;所有 表决、投票,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之外,依会议规范之一切规定。 第11条 本大会参与分出席与列席,出席为本会会员,列席为非本会会员。出席者与 列席者之权利义务参照会议规范之一般规定。 第12条 本大会之各项职权如下: 一 议决预算案、决算案 二 议决会员及干事会所提出之议案 三 提出罢免案,行使罢免权。 第13条 预算案、决算案非经出席会员二分之一之决议,则该项目不予通过。 第14条 系代在主持本大会时,可依下列议程施行: 一 主席宣布开会 二 主席认可会程 三 主席报告 四 干事会报告 五 心潮委员会报告 六 监委会报告 七 审预算、决算表 八 临时动议 九 总干、心潮召集人、监委、系代选举 十 建议与检讨 十一 主席宣布散会 第四章 干事会 第15条 干事会为本会最高行政机关,本会未开会期间总理本会会务,并执行大会决 议。 第16条 干事会下应设总干事、秘书股、活动股、公关股、学艺股、总务股、体育股 、美宣股。其职权如下: 一 干事会会议记录及各股活动档案保存 二 制作通讯录 三 负责收取系费、会办清理、系产清点及财物管理其他重要之事项 四 负责系际、校际比赛之事宜 五 负责拉赞助及寄送公关函 六 举办活动以连络系上之感情 其他未尽列举之事宜,由干事会自行协调订定。 第17条 干事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系费 二 缴收之活动费 三 系上补助 四 店家赞助 第18条 总干事有召集各股代表及活动负责人列席监委会报告之责。 第五章 心潮委员会 第19条 心潮编辑委员会为本会下所设之常设委员会,负责「心潮」年刊之编辑事宜。 第20条 Ⅰ心潮委员会预、决算之审查以学年度为单位,於学年度初须出席期初监委会 审查预算,该学年度末须出席期末监委会审查决算。 Ⅱ前项期间如需调整预算,须出席下学期期初监委会,非经监委二分之一以上 决议,不得更改之。 第21条 心潮委员会每学年度可挪用干事会当年度系费收入之三分之一。 第22条 心潮委员会向本会负责,并须於每次会员大会召开时提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23条 心潮编辑委员会停止运作时,干事会得以依正常审查程序自由运用系费。 第六章 监委会 第24条 监委会为本会下所设之常设委员会。 第25条 本大会选出监委五人,最高票为监委长。各年级代表监委一人,共九人组成。 第26条 监委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一次,但各年级代表监委不在此限。 第27条 干事会及心潮委员会召集人不得兼任其成员。 第28条 Ⅰ监委会议由监委长召集与主持,并通知总干事及心潮委员会召集人。 Ⅱ第一次监委会议最迟应在开学一周内召开。 第29条 总干事、心潮委员会召集人及各项活动负责人应列席报告本学期活动计画及预 、决算。 第30条 监委会有预审及删减干事会预、决算之权。 第31条 监委会负责监督干事会、心潮委员会及系代执行工作,监委长可视情况召开监 委会。 第32条 监委会决议需经出席监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若监委会决议与大会决 议或章程抵触者无效。 第33条 监委会应於会後公布决议内容。 第34条 监委会向本会负责,并须於每次会员大会召开时提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七章 系代 第35条 系代对外代表本系学生,对内以联络感情为宗旨。 第36条 系代得依训导规章之规定,代表本系学生参加代联会之会议,并於该次会议後 一星期内向系上提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第37条 若系代因故未能参加代联会会议,得委托本会会员代为参加,但须向本会提出 合理且有效的理由。 第38条 系代负责解释本系之章程,并对章程之档案负有保管之责。 第39条 系代为本会会员大会之当然主席,其职责如下: 一 拟定大会议程。 二 主持会员大会。 第八章 选举、罢免 第40条 选举期间,出席会员人数未达全体会员人数三分之一,则选举不得施行。干事 会须择期召开临时大会,重新进行选举。 第41条 本大会中任何选举,提名须得本人同意,方可成为候选人。 第42条 凡本会会员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具有总干事候选人资格: 一 热心 二 上个学期操性成绩七十分以上 三 上个学期学业成绩七十分以上 第43条 总干事候选人为一人时,须出席会员人数五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候选 人为两人以上时,则投票率应达出席会员人数四分之三方可通过。 第44条 心潮委员会下设召集人一名,於每学年度期末大会选出,任期一年,掌理心潮 编辑委员会之事务。选举方式准用前条之规定。 第45条 监察委员经本大会选出之部分应於每学期期末大会选出,资格为曾任干事会成 员、监委或心潮委员会召集人。 第46条 凡本会会员符合下列规定者,得为系代候选人: 一 热心 二 上个学期操性成绩七十分以上 三 上个学期学业成绩七十分以上 四 熟悉会议规范及学会运作。 第47条 系代之选举於每学年度期末大会举行,任期一年,不得连任。选举方式准用第 四十三条之规定。 第48条 Ⅰ凡总干事、心潮委员会召集人有违反章程、废弛职务、失职之嫌,会员可对 其提出罢免。 Ⅱ罢免案须由提案者连署五分之二以上之全体会员并向系代提出,由系代担任 主席召开临时大会,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以 上之决议通过罢免案,则总干事、心潮委员会召集人需即刻免职。 第49条 Ⅰ凡系代有违反章程、废弛职务、失职之嫌,会员可对其提出罢免。 Ⅱ罢免案由提案者连署五分之二以上之全体会员,罢免案即成立。由提案者担 任主席召开临时大会,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会员人数四分 之三以上之决议通过罢免案,则系代需即刻卸任。 第50条 罢免案通过後立即重新改选接任之总干事、系代、心潮委员会召集人,选举方 式准用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新任总干事须在一周内重组干事会。 第九章 其它 第51条 Ⅰ大一新生於第一学期缴交系费二千元,至毕业前不再另收系费。 Ⅱ转入本系之新生,视同大一新生,惟系费酌收大二一千五百元,大三一千元 。 Ⅲ凡因任何原因转离本系,而已缴交系费者,有申请退费之权利。退费标准如 下: 一 转离後以不具本系生资格之始学期为退费基准,於一学年内退费完毕。 二 以学期为退费单位,每学期二百五十元,得退费至大四下学期为止。 三 学期开学日至学期三分之一退费基准日之前确知转离并提出退费申请者, 该学期得纳入申请退费之学期;前述情况如未提出申请,或学期三分之一 退费基准日至学期结束日以前确知转离者,该学期皆不得纳入申请退费之 学期,得於下一学期始纳入退费学期。 四 申请退费者须向干事会总务股提出具有日期之相关证明,经过干事会总务 长同意後,方可允许退费。 五 如委托他人代领退费金额,需於申请时附上相关证明书。 六 已申请退费而复学之学生,需於复学学期三分之一退费基准日之前缴还 全数退费金额。 第52条 系胞如具有清寒家庭资格或经济状况难以负担系费时,非向干事会提出证明, 系费不得减半。 第十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53条 本章程之修改须由全体会员六分之一以上之连署,始得於本大会议决修正,修 正前三日应通知本会全体会员,经五分之二以上会员之出席,及出席会员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得修改之,於公告後下个学期实施。 第54条 章程修改期间应举办公听会,在大会议决修正前後也应向系代徵询意见。 第55条 本会采内政部於民国五十四年公布执行之「会议范本」为本会之议事准则。 ============================================================================== (2011.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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