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B
標題[民訴]邱聯恭教授學說補充(程序保障論)
時間Wed Dec 29 13:10:10 2010
※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D6i9wHA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邱聯恭教授學說補充(邱派所建構的事前、事後程序保障)
時間: Wed Dec 29 13:09:11 2010
事前的程序保障(民訴法67-1、254Ⅳ)、事後的程序保障(507-1),大家應該已經有所認識
,大家也應該念過以下的判例: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39號判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
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
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
共有人之姓名。
但邱聯恭教授對此一判例是有提出批判的,氏提出之批判如下:
邱派學者對於民法821認為係法定訴訟擔當的前提下,必須輔以事前的程序保障,即法
院透過民訴法67-1職權通知未起訴的共有人參加訴訟,但若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法院又如何職權告知參加訴訟呢?因此,邱教授認為此一判例係形成於舊法時代,似未
意識到其餘未起訴原告(實質當事人)之程序權保障的問題。(邱聯恭/許士宦,口述民事訴
訟法講義(一),2009年筆記版,頁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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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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