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B
標題[民訴]許政賢老師民訴課輔(991第六次)
時間Thu Nov 18 19:45:21 2010
一、時間:
11月26日星期五中午12點30-14點
二、地點:
如故。
三、進度:
共同訴訟
四、討論題目:(電子檔請至數位教學網下載)
因關於共同訴訟,許政賢老師在課堂已作了相當詳盡且清楚的介紹和說明,我們期中
考之後,將盡量避免再講抽象的理論,而直接進入具體個案的討論和解題。
一、甲起訴主張,A地為其與乙所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兩人並共同將A地
出租予丙使用,由於丙未盡對承租物所負之保管義務,使丁得以盜挖A地內之砂土出售牟
利,導致必須支出新台幣五百萬元始能回復A地之原貌。甲遂以自己名義,本於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丁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並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原
告二百五十萬元;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請就下列不同情形,附理由回答所示問題:(25分)
(一)在第一審訴訟程序中,原告與兩名被告均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在合意停止經三個月後
,被告丙聲請續行訴訟,被告丁則在合意後四個月又十日始聲請續行訴訟。對於丙、丁關
於續行訴訟之聲請,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在第一審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丁出庭主張其係經甲之同意,始挖取A地之砂
石,並無侵權行為之可言;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被告丙則未出庭,亦未曾提出任何
書狀否認原告所主張之權利及事實。在該期日中,原告向法院聲請就其對丙之請求,先為
一造辯論判決,試問法院是否應准許原告之聲請?
(三)假設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上訴,主張A地為乙單
獨所有,且丙係向乙承租A地,甲既非A地之共有人或出租人,自不能為任何權利主張。丁
則未聲明上訴。試問,第一審判決關於命被告丁給付之部分,是否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先行
確定?(99司法官)
二、乙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丙,乙之債權人甲主張乙係為脫產而虛偽設定抵押權
予丙,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不
存在。請敘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甲提起之確認消費債權不存在之訴,如丙就該債權不存在一事並無爭執,甲得否僅以
乙為被告?
(二)甲如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所提起之確認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丙敗訴,僅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丙?(93律師)
三、甲於民國96年1月1日死亡,問:
(一)如甲遺有土地一筆,經甲之繼承人乙、丙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丁主張其為甲婚
外情所生子女,且提出甲生前按月撫育事實之證據資料,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該筆土地。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3分)
(二)如甲遺有債務200萬元,債權人戊先以乙為被告,訴請乙清償,但經法院以該債務業
經乙全數清償而消滅為由,判決戊敗訴確定。嗣後,戊復以丙為被告,訴請丙清償。於該
訴訟中,戊隱匿前述乙、戊確定判決之事實,而丙則表明乙亦應繼承系爭債務。乙、戊之
前訴訟確定判決對丙之效力為何?受訴法院就戊、丙之訴訟,應如何審理及判決?(12分
)(98司法官)
四、甲將其相連之數間平房分別出租與乙、丙、丁、戊。由於承租人乙等皆數月未繳房租
,甲乃以乙、丙、丁、戊等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房租之訴訟。於言詞辯論時,乙主張:「
其所承租的平房屋頂嚴重漏水,經承租人乙等定期催告修繕,甲置之不理,乃由乙及丙、
丁、戊出資僱工修繕,支出之費用足可抵數月房租」。同時提出四人具名之催告函及修繕
費用收據,丙則主張:「就是這理由不繳房租」。而丁則默默不語。戊則極力主張:「房
租都按月交予甲」。試問:乙以上之事實主張及證據的提出,對丙、丁、戊各有何種訴訟
上的效果?(25 分)(92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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