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B
标题[民诉]许政贤老师民诉课辅(991第六次)
时间Thu Nov 18 19:45:21 2010
一、时间:
11月26日星期五中午12点30-14点
二、地点:
如故。
三、进度:
共同诉讼
四、讨论题目:(电子档请至数位教学网下载)
因关於共同诉讼,许政贤老师在课堂已作了相当详尽且清楚的介绍和说明,我们期中
考之後,将尽量避免再讲抽象的理论,而直接进入具体个案的讨论和解题。
一、甲起诉主张,A地为其与乙所分别共有(应有部分各为二分之一),两人并共同将A地
出租予丙使用,由於丙未尽对承租物所负之保管义务,使丁得以盗挖A地内之砂土出售牟
利,导致必须支出新台币五百万元始能回复A地之原貌。甲遂以自己名义,本於侵权行为
法律关系,请求丁给付原告二百五十万元,并本於债务不履行之法律关系,请求丙给付原
告二百五十万元;如其中一人已为给付,则另一被告就其给付数额范围内免为给付义务。
请就下列不同情形,附理由回答所示问题:(25分)
(一)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原告与两名被告均合意停止诉讼程序。在合意停止经三个月後
,被告丙声请续行诉讼,被告丁则在合意後四个月又十日始声请续行诉讼。对於丙、丁关
於续行诉讼之声请,第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在第一审之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被告丁出庭主张其系经甲之同意,始挖取A地之砂
石,并无侵权行为之可言;已於相当时期受合法通知之被告丙则未出庭,亦未曾提出任何
书状否认原告所主张之权利及事实。在该期日中,原告向法院声请就其对丙之请求,先为
一造辩论判决,试问法院是否应准许原告之声请?
(三)假设第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全部胜诉,丙於上诉期间内提起合法上诉,主张A地为乙单
独所有,且丙系向乙承租A地,甲既非A地之共有人或出租人,自不能为任何权利主张。丁
则未声明上诉。试问,第一审判决关於命被告丁给付之部分,是否於上诉期间届满时先行
确定?(99司法官)
二、乙以其所有之土地设定抵押权予丙,乙之债权人甲主张乙系为脱产而虚伪设定抵押权
予丙,起诉请求确认乙、丙间抵押权设定所担保之消费借贷债权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不
存在。请叙明理由解答下列问题:
(一)甲提起之确认消费债权不存在之诉,如丙就该债权不存在一事并无争执,甲得否仅以
乙为被告?
(二)甲如以乙、丙为共同被告,所提起之确认消费借贷债权不存在之诉,经第一审法院判
决乙、丙败诉,仅乙提起第二审上诉,其效力是否及於丙?(93律师)
三、甲於民国96年1月1日死亡,问:
(一)如甲遗有土地一笔,经甲之继承人乙、丙诉请法院判决分割确定後,丁主张其为甲婚
外情所生子女,且提出甲生前按月抚育事实之证据资料,以乙、丙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
判决分割该笔土地。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13分)
(二)如甲遗有债务200万元,债权人戊先以乙为被告,诉请乙清偿,但经法院以该债务业
经乙全数清偿而消灭为由,判决戊败诉确定。嗣後,戊复以丙为被告,诉请丙清偿。於该
诉讼中,戊隐匿前述乙、戊确定判决之事实,而丙则表明乙亦应继承系争债务。乙、戊之
前诉讼确定判决对丙之效力为何?受诉法院就戊、丙之诉讼,应如何审理及判决?(12分
)(98司法官)
四、甲将其相连之数间平房分别出租与乙、丙、丁、戊。由於承租人乙等皆数月未缴房租
,甲乃以乙、丙、丁、戊等为共同被告提起给付房租之诉讼。於言词辩论时,乙主张:「
其所承租的平房屋顶严重漏水,经承租人乙等定期催告修缮,甲置之不理,乃由乙及丙、
丁、戊出资雇工修缮,支出之费用足可抵数月房租」。同时提出四人具名之催告函及修缮
费用收据,丙则主张:「就是这理由不缴房租」。而丁则默默不语。戊则极力主张:「房
租都按月交予甲」。试问:乙以上之事实主张及证据的提出,对丙、丁、戊各有何种诉讼
上的效果?(25 分)(92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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