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0235 (阿安)
看板NCCU08_LawB
標題[公告] 王千維老師民總課輔
時間Sun Jan 11 12:14:54 2009
to各位學弟妹
我是那天幫忙帶課輔的學長
我那天關於慰撫金的部分講錯了
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的請求權基礎與財產上損害相同
都是民法184條
195條只是18條所謂的特別規定而已
所以學弟妹在寫題目時
關於慰撫金的部分
可以寫成
由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
故受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這樣寫應該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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