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A
標題[民訴]任意當事人變更:從火雲邪神談起
時間Tue Apr 12 16:20:07 2011
今天我們談到任意當事人變更,之前上到這的時候,姜教授
曾舉過一個有趣的例子(如下),供各位參考。我們那年姜老
師還有開玩笑說過要考一個問題:「試從電影功夫中之火雲
邪神談任意當事人變更之合法性。」,不過這當然是沒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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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當事人變更制度與電影功夫火雲邪神(下摘錄自上課筆記)
那我們今天要來談,訴之變更或追加,那原則上當然一部份的理念你可以去參考去年九月
份,我的基礎講座,不過裡面有一個地方我寫錯,早上看的時候差一點昏倒,所以看我的
文章千萬別用死背的,發現有問題一定要來問我,不要用死背的。這篇文章,裡面關於訴
之變更,裡面關於訴訟標的的變更,那裡舉得例子不對,舉的例子那是追加的部分,所以
你們有興趣念這篇文章的,那部分要把它刪掉,那篇文章裡面關於訴訟標的的變更那部分
的例子不對,不要看到文章就亂吞。
訴之變更、追加,訴之變更包括當事人變更、訴訟標的變更、以及訴之聲明變更;訴之追
加包括當事人追加、訴訟標的追加和訴之聲明追加,當事人的變更、追加,包括原告變更
、被告變更、原告追加、被告追加,那談到這個領域基本上問題出現在哪裡?問題出現在
當事人的變更到底要不要把它列入訴之變更?這個在德國當人就是一個重大爭議問題,在
我國少數學者,有提出來討論,因為當事人變更這個很嚴重、當事人主體的變更是很嚴重
的,是不是?本還以為是跟斧頭幫的小弟打架,結果來的是火雲邪神,那搞到最後被打得
跑到地心去了,所以當事人變更是最嚴重的,因為我本來以為是跟你打,想說都不用帶武
器,就可以把你打死。我都還沒去練這個如來神掌,都還沒有練好你就打我,把我打成肉
醬,所以當事人變更這是有爭議的。那有爭議的在文章裡面,陳榮宗教授他所介紹德國所
謂的任意當事人變更,那談到「任意當事人變更」他所相對的當然就是「法定當事人變更
」,任意就是由當事人自己合意,或是基於他的意思、自主的意思來做,這叫任意。
在德國討論的是任意當事人變更,在德國他們不太願意把所謂的當事人變更當作訴之變更
,在我國多數的見解是把所謂當事人變更也像我們這個體系圖一樣,列入所謂訴之變更,
我們多數說是這樣。但是少部分有提出德國的看法 — 任意當事人變更的問題,那任意當
事人變更,相對的就是法定當事人變更。那法定當事人變更,例如中間破產了,是不是要
由破產管理人來承當訴訟?那這種變更沒關係阿!這種變更不用像…還要去刁難他,反正
訴訟還是要解決、主體是不得已才變更的,或者說到時後被告或原告死亡了,死亡以後難
道這個案子要重新去告繼承人嗎?那不是很無聊的事情?那就讓繼承人來承受訴訟,訴訟
先停止一下,然後再承受訴訟,類似這種叫做法定當事人變更,法定當事人變更就是既然
法定的,我們程序上就不會刁難他,要刁難是刁難這種任意性的。為什麼要刁難他?就是
因為你突然派一個火雲邪神來,我退出去人家又說我沒種,沒退出去我又被打成肉醬,那
對被告而言,當然是很不利呀,或者說,你突然要變更火雲邪神,火雲邪神說關我什麼事
?我幹嘛去幫當事人作什麼,是不是有可能這樣?所以說任意當事人變更的複雜性就是在
這裡,其它訴訟標的變更、訴之聲明變更,某程度上都是當事人之間,原告和被告之間內
部的對抗、攻擊防禦的一個問題而已,但是當事人變更他很明顯的影響到這個要退出的人
他要不要退出?你要叫他加進來的人他要不要加入?我為什麼要加進去?沒有我的事,我
在外面圍觀的竟然被拉進去當當事人,人家在打架,結果我拉進去,結果公親變事主,沒
事情我卻變成當事人,那不是很慘嗎?談到這裡你要知道當事人變更他的特殊性在這裡是
有爭議的,因為當事人變更他會涉及到,尤其是到第二審的時候,你要不要當事人變更?
你要叫人家新加進去,結果我的審級利益就不見了。第一審你打敗了,第二審才叫我去。
又說既判力及於我,把我當呆瓜喔?所以在德國,他在探討這種任意當事人變更,尤其第
二審的時候被告變更要不要被告同意?在第一審的時候你要去探討,原告來申請,而已經
應訴的被告,要不要他同意?涉及主體尊重的問題、程序權保障的問題,那如果你原告要
變更,要來申請,需不需要被告的同意?是這個問題。那之後我們所謂訴之變更、追加,
接著當然是重點,前面坦白說,當然很快,舉幾個傳統教科書談的例子,View一下很快,
待會兒會談,那重點在後面--許可性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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