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A
標題Re: [民訴]姜世明老師民訴課輔(991第七次)
時間Wed Dec 1 14:51:08 2010
※ 引述《StevenWa (StevenWa)》之銘言:
: 一、時間、地點如故。
: 二、討論例題如下,請欲出席的同學列印帶來,另下次上完之後,就交由
: 另二位學長姊來續行課輔,故同學有什麼問題想當面問我的話,請把握下
: 次機會。(其實也沒有什麼好把握的啦,大家也可以問其他二位)
: 範圍:當事人適格
: 一、何謂當事人適格?下列情形是否當事人適格?(25分)
: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乙不同意分割,甲遂以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 (二)甲基於買賣契約,訴請出賣人乙移轉登記土地給甲,訴訟中乙將土地過戶登記給丙。
: 甲仍對乙繼續訴訟。
: (三)已被宣告破產之甲對於應收歸破產財團之債權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
: (四)乙作假買賣脫產給丙,甲對乙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訟。
不好意思!因第七次課輔我自己忘記印這題帶過去,這邊補簡要講解一下這題
首先,所謂當事人適格,是指針對「特定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當事人是否為正當的當事
人,而享有訴訟實施權。此一概念之制度目的在於避免「無益訴訟」之提起。茲就以下四
小題扼要說明如下:
(一)小題
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需全體起訴、被訴當事人始會適格,
於本案中,需甲、乙、丙三人共同列名原、被告,此一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因此,丙並未被列名為原告或被告,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這邊附帶提一下兩
個爭點,同學可以先筆記下來,下學期學到和解程序,之後念到強制執行法,應
該就可以解答以下爭點:
1.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可否以訴訟上和解為之?
2.甲列乙、丙為被告,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法院判決甲勝訴,試問乙或丙可
否持此一甲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二)小題
這題涉及到當事人恒定原則,法條在民訴法254,簡單地講,乙將土地移登予訴外第三
人丙,乙變成形式當事人,但因我國法採當事人恒定主義,乙雖非實質當事人(實質當
事人為丙),但仍不會因此喪失當事人適格。(這題考到後面的觀念,同學現在可以不用
理它!)
(三)小題
被宣告破產之甲,已喪失對於破產財團的管理處分權,依照破產法第75條,由破產管
理人取得對於破產財團之管理處分權,因此,需由破產管理人來對乙提起訴訟,始為
適格之當事人。
(四)小題
甲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乙、丙是雙方行為,故須將乙、丙同
時列為被告,被告始為適格,因此本訴被告不適格。
: 二、甲主張伊為乙打傷,訴請乙賠償損害。乙抗辯打傷甲之人為丙,與乙無關,故甲應以
: 丙為被告,始為適格之當事人云云。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確為丙所打傷,乃以當事人
: 不適格為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起訴。查法院判決所持之理由,是否正確?試附具理由說明
: 之。
: 三、 A 有限公司經營運送業務,主營業所設在台中市,屬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其負
: 責人甲的住所地為彰化縣員林鎮,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因客戶B 股份有限公司(主
: 營業所設在雲林縣斗六市,屬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負責人乙的住所地在彰化縣鹿港鎮
: ,屬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尚未給付前年10 月委託A 公司運送二批貨物的費用,以及
: 另一客戶丙(住所地在彰化縣鹿港鎮)尚未給付前年12 月委託A 公司運送一批貨物的費
: 用。今甲以自己為原告,以B 公司及丙二者為共同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
: 分別給付A 公司上開積欠的運送費用及遲延利息。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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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19.174 (12/01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