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A
标题Re: [民诉]姜世明老师民诉课辅(991第七次)
时间Wed Dec 1 14:51:08 2010
※ 引述《StevenWa (StevenWa)》之铭言:
: 一、时间、地点如故。
: 二、讨论例题如下,请欲出席的同学列印带来,另下次上完之後,就交由
: 另二位学长姊来续行课辅,故同学有什麽问题想当面问我的话,请把握下
: 次机会。(其实也没有什麽好把握的啦,大家也可以问其他二位)
: 范围:当事人适格
: 一、何谓当事人适格?下列情形是否当事人适格?(25分)
: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乙不同意分割,甲遂以乙为被告诉请法院裁判分割。
: (二)甲基於买卖契约,诉请出卖人乙移转登记土地给甲,诉讼中乙将土地过户登记给丙。
: 甲仍对乙继续诉讼。
: (三)已被宣告破产之甲对於应收归破产财团之债权起诉请求乙清偿债务。
: (四)乙作假买卖脱产给丙,甲对乙提起撤销诈害债权行为之诉讼。
不好意思!因第七次课辅我自己忘记印这题带过去,这边补简要讲解一下这题
首先,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针对「特定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否为正当的当事
人,而享有诉讼实施权。此一概念之制度目的在於避免「无益诉讼」之提起。兹就以下四
小题扼要说明如下:
(一)小题
分割共有物之诉讼,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需全体起诉、被诉当事人始会适格,
於本案中,需甲、乙、丙三人共同列名原、被告,此一诉讼,当事人始为适格。
因此,丙并未被列名为原告或被告,本件诉讼当事人不适格。这边附带提一下两
个争点,同学可以先笔记下来,下学期学到和解程序,之後念到强制执行法,应
该就可以解答以下争点:
1.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诉,可否以诉讼上和解为之?
2.甲列乙、丙为被告,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诉,法院判决甲胜诉,试问乙或丙可
否持此一甲胜诉确定判决,声请强制执行?
(二)小题
这题涉及到当事人恒定原则,法条在民诉法254,简单地讲,乙将土地移登予诉外第三
人丙,乙变成形式当事人,但因我国法采当事人恒定主义,乙虽非实质当事人(实质当
事人为丙),但仍不会因此丧失当事人适格。(这题考到後面的观念,同学现在可以不用
理它!)
(三)小题
被宣告破产之甲,已丧失对於破产财团的管理处分权,依照破产法第75条,由破产管
理人取得对於破产财团之管理处分权,因此,需由破产管理人来对乙提起诉讼,始为
适格之当事人。
(四)小题
甲依民法第244条提起撤销诈害债权行为之诉,乙、丙是双方行为,故须将乙、丙同
时列为被告,被告始为适格,因此本诉被告不适格。
: 二、甲主张伊为乙打伤,诉请乙赔偿损害。乙抗辩打伤甲之人为丙,与乙无关,故甲应以
: 丙为被告,始为适格之当事人云云。经法院审理结果,认定甲确为丙所打伤,乃以当事人
: 不适格为理由,判决驳回甲之起诉。查法院判决所持之理由,是否正确?试附具理由说明
: 之。
: 三、 A 有限公司经营运送业务,主营业所设在台中市,属台中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其负
: 责人甲的住所地为彰化县员林镇,属彰化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因客户B 股份有限公司(主
: 营业所设在云林县斗六市,属云林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负责人乙的住所地在彰化县鹿港镇
: ,属彰化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尚未给付前年10 月委托A 公司运送二批货物的费用,以及
: 另一客户丙(住所地在彰化县鹿港镇)尚未给付前年12 月委托A 公司运送一批货物的费
: 用。今甲以自己为原告,以B 公司及丙二者为共同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诉,请求被告
: 分别给付A 公司上开积欠的运送费用及迟延利息。甲的起诉有无不合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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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3.19.174
※ 编辑: StevenWa 来自: 111.243.19.174 (12/01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