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alee ()
看板NCCU08_LawA
標題陳洸岳老師物權作業
時間Sat May 15 11:15:49 2010
各位學弟妹大家好:
以下是本學期第二次的習題題目,繳交格式同第一次。
繳交時間:下次課輔99.5.25(二) 綜院401教室
一、甲向乙借款一千萬元,以自己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與乙以為擔保後,
甲又在該土地上建築房屋並將該房屋出租與丙。其後,甲又向丁借款五百萬
元,以該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與丁以為擔保。嗣後,甲乙之債務屆清償期,
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該土地,卻因該土地上有房屋且有租
賃權存在而無人應買。請問:乙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請分析甲乙丙丁間之法
律關係。
二、甲以其所有空地供乙設定抵押權後,復得乙之同意於該空地上建造甲所
有之建物,並以該建物供乙設定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乙僅聲請拍賣土地時,
是否有成立法定地上權之可能?
三、甲將其A 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於乙、丙、丁、戊
四人,擔保債權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
400 萬元。各抵押權存續中,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其後丙於經乙、丁同
意後將其第二次序與戊之第四次序變更。試問:
(一)A 地拍賣所得價金600 萬元,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二)若乙、丙、丁、戊為次序讓與及變更後,戊復為丙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
之次序,則A 地拍賣所得之600 萬元價金,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四、甲在乙某風景區之土地一宗設定地上權,於該土地上建築別墅一棟(市
價約值 800萬元)。甲因向丙借款600 萬元,為擔保其清償,甲、丙同意以
該別墅設定抵押權,且依該約定之抵押權內容,甲並應將抵押物即別墅交由
丙占有。甲、丙均依約履行。嗣擔保債權屆期,甲未能依約償還,經洽商後,
雙方同意甲得延期6 個月清償,然若屆期不能履行時,別墅即歸丙取得。請
附具理由解析下列問題:
(一)本件可否僅以別墅設定抵押權?
(二)本件抵押權之設定,除(一)之情形外,是否有其他無效事由?
(三)若甲屆期仍未能清償債務,丙乃請求甲將別墅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其所有。
法院可否准許?
若有疑問請e-mail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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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輔學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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