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alee ()
看板NCCU08_LawA
標題[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期中考
時間Thu Nov 12 11:22:24 2009
各位學弟妹好:
關於期中考有以下幾點提醒
1.時間地點:98.11.17(二)下午兩點到四點 大智樓0304教室
2.攜帶法條:關於法條部分原則上應為乾淨的法條不得在上面做記號、筆記
若有畫線可勉強接受
(若有違規將沒收法條不得參考法條)
另外是前天課輔時講到時效取得地上權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
時效取得地上權人於經提出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並為地政機關受理即可對抗所有人部分
老師認為:我個人的理由是認為時效取得畢竟是由無權占有衍生,
在未確定前仍應有保護真正權利人之必要,且在登記未完成前,並不足以達成
不動產以登記為必要、且藉以維持其對第三人絕對效力之公示力及公信力。
因此基本上我較贊同早期實務見解(當然相較之下,就歸類為少數說或僅少數說了)
以上讓大家參考
最後祝大家考試順利:)
by課輔學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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