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alee ()
看板NCCU08_LawA
标题[公告] 陈洸岳老师物权期中考
时间Thu Nov 12 11:22:24 2009
各位学弟妹好:
关於期中考有以下几点提醒
1.时间地点:98.11.17(二)下午两点到四点 大智楼0304教室
2.携带法条:关於法条部分原则上应为乾净的法条不得在上面做记号、笔记
若有画线可勉强接受
(若有违规将没收法条不得参考法条)
另外是前天课辅时讲到时效取得地上权
实务见解(最高法院80年第2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认为
时效取得地上权人於经提出申请登记为地上权人并为地政机关受理即可对抗所有人部分
老师认为:我个人的理由是认为时效取得毕竟是由无权占有衍生,
在未确定前仍应有保护真正权利人之必要,且在登记未完成前,并不足以达成
不动产以登记为必要、且藉以维持其对第三人绝对效力之公示力及公信力。
因此基本上我较赞同早期实务见解(当然相较之下,就归类为少数说或仅少数说了)
以上让大家参考
最後祝大家考试顺利:)
by课辅学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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