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alee ()
看板NCCU08_LawA
標題Re: [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作業
時間Fri Oct 30 16:55:37 2009
各位學弟妹好:
關於物權作業有以下幾點說明及更正
1.習題第二題第二小題部分:
土地因分割造成袋地情形,僅能通行其他分割土地,若今有讓與情形,
受讓人是否仍受拘束?
實務上有認為
(1)受讓人間已非因分割或讓與造成,因此無第789條之適用。
(王澤鑑老師書上提及)
可參考最高法院69年2627號判決
「訴訟土地之分割,既在各有關地主讓受之前,
而其受讓復為兩造分別與前土地所有人間之行為,
兩造間直接並未發生分割或讓與之行為,則上訴
人等所有土地果有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
為通常之使用,亦無適用民法第七八九條之餘地。」
(2)認土地因分割而成袋地情形具物權效力或準物權效力,因此仍有第789條適用。
(老師上課提及)
可參考最高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
「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又因土地一部之讓
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
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
之所有地,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七百八
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之立法
意旨,乃因土地所有人讓與土地之一部或分割土地時,
就其可能造成不能與公路為適宜之聯絡之情形,為其能
預見而得事先安排,土地所有人不能因自己之讓與或分
割土地之任意行為,導致對當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
人造成不測之損害,此法條所規定之通行權性質上乃土
地之物上負擔,隨土地而存在,土地所有人將土地分割
成數筆,同時或先後讓與數人,應仍有該法條規定之適
用,並不以不通公路土地所有人與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
分割人直接就土地一部為讓與或分割結果,而有不通公
路土地之情形為限。」
相同見解仍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
85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83年度台上字第2239號判決。
2.關於自己土地是否可分割:
關於這麼問題,因民法第765條之規定所有人得自由處分使用收益,
因此當事人得自行分割土地。但土地法第31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
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因此有最小面積不得再分割之限制。
那天課輔時我說我覺得不能分割應是錯誤見解,在此和大家更正。不好意思。
因此習題第一題,仍然不得就一筆300坪之土地中的150坪設定抵押權。但若
先分割登記成各150坪的兩筆土地,則可就其中一筆設定抵押權,應無問題。
3.習題擬答將於星期一置於影印部,麻煩需要的同學跑一趟影印部。
另外,作業改完後將於下次課輔時歸還給各位。
by課輔學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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