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al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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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陈洸岳老师物权作业
时间Fri Oct 30 16:55:37 2009
各位学弟妹好:
关於物权作业有以下几点说明及更正
1.习题第二题第二小题部分:
土地因分割造成袋地情形,仅能通行其他分割土地,若今有让与情形,
受让人是否仍受拘束?
实务上有认为
(1)受让人间已非因分割或让与造成,因此无第789条之适用。
(王泽监老师书上提及)
可参考最高法院69年2627号判决
「诉讼土地之分割,既在各有关地主让受之前,
而其受让复为两造分别与前土地所有人间之行为,
两造间直接并未发生分割或让与之行为,则上诉
人等所有土地果有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
为通常之使用,亦无适用民法第七八九条之余地。」
(2)认土地因分割而成袋地情形具物权效力或准物权效力,因此仍有第789条适用。
(老师上课提及)
可参考最高法院90年度简上字第18号判决
「按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又因土地一部之让
与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
有人,因至公路,仅得通行受让人或让与人或他分割人
之所有地,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一项前段及第七百八
十九条分别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条之立法
意旨,乃因土地所有人让与土地之一部或分割土地时,
就其可能造成不能与公路为适宜之联络之情形,为其能
预见而得事先安排,土地所有人不能因自己之让与或分
割土地之任意行为,导致对当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
人造成不测之损害,此法条所规定之通行权性质上乃土
地之物上负担,随土地而存在,土地所有人将土地分割
成数笔,同时或先後让与数人,应仍有该法条规定之适
用,并不以不通公路土地所有人与受让人或让与人或他
分割人直接就土地一部为让与或分割结果,而有不通公
路土地之情形为限。」
相同见解仍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46号判决、
85年度台上字第396号判决、83年度台上字第2239号判决。
2.关於自己土地是否可分割:
关於这麽问题,因民法第765条之规定所有人得自由处分使用收益,
因此当事人得自行分割土地。但土地法第31条规定:「直辖市或县
(市) 地政机关於其管辖区内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经济情形,依其
性质及使用之种类,为最小面积单位之规定,并禁止其再分割。
前项规定,应经中央地政机关之核准。」因此有最小面积不得再分割之限制。
那天课辅时我说我觉得不能分割应是错误见解,在此和大家更正。不好意思。
因此习题第一题,仍然不得就一笔300坪之土地中的150坪设定抵押权。但若
先分割登记成各150坪的两笔土地,则可就其中一笔设定抵押权,应无问题。
3.习题拟答将於星期一置於影印部,麻烦需要的同学跑一趟影印部。
另外,作业改完後将於下次课辅时归还给各位。
by课辅学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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