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B
標題[課輔]許師民訴課輔補充(違背專屬管轄得否提再審)
時間Tue Nov 3 21:42:3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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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課輔]許師民訴課輔補充(違背專屬管轄得否提再審)
時間: Tue Nov 3 21:42:22 2009
大家好:
下課有同學提問,看到坊間某本暢銷參考書,寫到違背專屬管轄可以提起再審,
我查一下我手邊的教科書,似乎比較是相反的見解,也就是違背專屬管轄似乎
不構成所謂再審的事由,若同學有找到哪本教科書有採取系爭參考書的見解,
煩請來信告知,非常謝謝,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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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提出:
債務人甲之住所地在基隆市,簽發第一商業銀行台北市中山北路分行之支票乙
紙,交付某乙,因該項支票未獲兌現,乙乃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
令,因甲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嗣債務人甲
以上述支付命令之聲請,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專屬管轄之規定,聲請再
審,有無再審理由?(楊建華,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二),頁307。)
一、駱永家教授(民事訴訟法Ⅰ,9版,頁28。)
就專屬管轄不知無管轄權而為本案判決時,並非當然無效,而僅係得在上訴審
爭執之而已(民訴法452Ⅰ但,469第3款),且因不屬再審事由,故如判決確定,
其欠缺即獲補正。
二、楊建華教授、鄭傑夫法官(民事訴訟法要論,93年10月,頁42。)
如有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第二審法院仍應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有專屬
管轄之法院(452Ⅱ),第二審法院未如此處理者,該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469第3款)
。惟如已判決確定,應不得作為再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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