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cygo (我在想什麼)
看板NCCU07_LawB
標題[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作業
時間Wed Mar 18 22:04:04 2009
壹.先為大家報告一下課輔的地點
三次的地點都在"研究四一九"
貳.作業部分:#請於第二次上課輔的時候(3月30日)交出
格式:
1.寫上系級、座號、法二的學弟妹也請寫上班級(甲乙丙)。
2.統一用A4紙打出來即可。
3.不用抄題。
4.一定要用訂書機訂起來。
一、
(一)甲出賣並交付A地與乙,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在A地上興建B屋,復又將B屋
出賣並交付與丙。數年後,丙死亡,問甲得否向丙之繼承人、現住於該屋之丁請求拆屋還
地。
(二)C屋為戊所有,被戊之子己擅以自己名義出租與庚,請問戊得否向庚請求返還租賃
物使用利益?
二、甲、乙、丙共有基地A、B、C三筆,彼此之應有部分,甲為五分之二,乙、丙合為五
分之三。A地面積稍小,但地價較高,B、C兩地相鄰有利於使用。甲乙丙於是約定:A地由
甲使用管理,BC地由乙丙共管使用。不久,甲以其應有部份讓與Z,乙丙亦以BC兩地出租
於Y。惟Z並不願意取代甲管理A地,反而主張應由全體管理使用ABC三地。另一方面,Y則
要求乙丙應就原基地租賃登記為地上權,但Y已有三個月未繳地租,而為乙丙所拒絕。問
:
(一)本案Z主張不受甲乙丙分管契約之拘束,而強要與乙丙共同使用管理ABC三地,是否
與法有據?
(二)Y僅對乙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是否有理?Y遲付之地租,是否應由甲乙丙三人共同
加以請求?
三、甲乙丙共有三百坪的建地一筆,,應有部份甲為三分之二,乙丙各為六分之一,乙同
意將其中特定部分一百坪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於甲,期限為六十年。甲於依約支付租金
於乙後,乙遂將該部分土地交甲使用。甲向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登記,地政機關以「甲
不得在自己共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而駁回其申請。甲以建屋完成,有屋可住,不以為意
。二十年後,乙死亡,其繼承人丁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共有地上並無甲之地上權登記,
乃以甲係無權占有共有土地為由,請求其拆屋,並將占有之共有地交還共有人全體。甲主
張其非無權占有,且再請求丁協同辦理地上權之登記,丁以該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予以
拒絕。甲亦主張其已完成地上權之取得時效,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問:
(一)甲可否在自已共有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
(二)丁如訴請甲拆除房屋,將占有之共有地交還共有人全體,法院應否准許?
(三)甲主張就其佔有之共有地已完成地上權取得時效,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是否有
理?
四、甲乙丙兄弟三人共有一筆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16年前,甲乙丙訂立分割協
議書,載明將該地劃分為三個部份,分別由甲、乙、丙得A、B、C部分,但因父母健在,
僅由各人單獨管理各該分得部分,遲未辦理分割登記。今年初,丙要求依當初協議辦理分
割登記,甲乙均以消滅時效為理由,拒絕分割家產。丙為報復甲乙食言,在C部分築起圍
牆,使A、B部份均無法與公路連絡。問:甲乙得否不支付償金而通行C部分以至公路?丙
得否請求法院以當初協議之方法,判決C部份之所有權歸屬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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