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cygo (我在想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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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陈洸岳老师物权作业
时间Wed Mar 18 22:04:04 2009
壹.先为大家报告一下课辅的地点
三次的地点都在"研究四一九"
贰.作业部分:#请於第二次上课辅的时候(3月30日)交出
格式:
1.写上系级、座号、法二的学弟妹也请写上班级(甲乙丙)。
2.统一用A4纸打出来即可。
3.不用抄题。
4.一定要用订书机订起来。
一、
(一)甲出卖并交付A地与乙,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乙在A地上兴建B屋,复又将B屋
出卖并交付与丙。数年後,丙死亡,问甲得否向丙之继承人、现住於该屋之丁请求拆屋还
地。
(二)C屋为戊所有,被戊之子己擅以自己名义出租与庚,请问戊得否向庚请求返还租赁
物使用利益?
二、甲、乙、丙共有基地A、B、C三笔,彼此之应有部分,甲为五分之二,乙、丙合为五
分之三。A地面积稍小,但地价较高,B、C两地相邻有利於使用。甲乙丙於是约定:A地由
甲使用管理,BC地由乙丙共管使用。不久,甲以其应有部份让与Z,乙丙亦以BC两地出租
於Y。惟Z并不愿意取代甲管理A地,反而主张应由全体管理使用ABC三地。另一方面,Y则
要求乙丙应就原基地租赁登记为地上权,但Y已有三个月未缴地租,而为乙丙所拒绝。问
:
(一)本案Z主张不受甲乙丙分管契约之拘束,而强要与乙丙共同使用管理ABC三地,是否
与法有据?
(二)Y仅对乙丙请求为地上权之登记是否有理?Y迟付之地租,是否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
加以请求?
三、甲乙丙共有三百坪的建地一笔,,应有部份甲为三分之二,乙丙各为六分之一,乙同
意将其中特定部分一百坪土地设定有偿之地上权於甲,期限为六十年。甲於依约支付租金
於乙後,乙遂将该部分土地交甲使用。甲向地政机关申请为地上权登记,地政机关以「甲
不得在自己共有之土地设定地上权」而驳回其申请。甲以建屋完成,有屋可住,不以为意
。二十年後,乙死亡,其继承人丁办理继承登记时,发现共有地上并无甲之地上权登记,
乃以甲系无权占有共有土地为由,请求其拆屋,并将占有之共有地交还共有人全体。甲主
张其非无权占有,且再请求丁协同办理地上权之登记,丁以该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予以
拒绝。甲亦主张其已完成地上权之取得时效,具有地上权登记请求权存在。问:
(一)甲可否在自已共有之土地上设定地上权?
(二)丁如诉请甲拆除房屋,将占有之共有地交还共有人全体,法院应否准许?
(三)甲主张就其占有之共有地已完成地上权取得时效,具有地上权登记请求权,是否有
理?
四、甲乙丙兄弟三人共有一笔土地,各有应有部分三分之一,16年前,甲乙丙订立分割协
议书,载明将该地划分为三个部份,分别由甲、乙、丙得A、B、C部分,但因父母健在,
仅由各人单独管理各该分得部分,迟未办理分割登记。今年初,丙要求依当初协议办理分
割登记,甲乙均以消灭时效为理由,拒绝分割家产。丙为报复甲乙食言,在C部分筑起围
墙,使A、B部份均无法与公路连络。问:甲乙得否不支付偿金而通行C部分以至公路?丙
得否请求法院以当初协议之方法,判决C部份之所有权归属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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