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nnieyu (只為那失真的承諾)
看板NCCU07_LawB
標題[公告] 林秀雄老師身分法課輔事宜
時間Thu Nov 6 20:10:28 2008
各位學弟妹大家好:
今天經過同學的提醒,發現11/20剛好是期中考週,學弟妹們可能要準備考試,
所以為了不使學弟妹負擔太大、分身乏術,我們下次的課程就延到11/27(四),
一樣12:30在綜合270409,進行時間原則上為一小時,但有可能彈性延長一點(像
今天的狀況^^”)。之後若當週有要上課輔的話,我都會在當週星期二po版提醒
學弟妹的,請大家注意版上訊息囉~
還有就是今天的課輔最後一題有提到關於子女身分確定之問題,因為時間關係所
以我可能沒有說明得很清楚,而且因為學弟妹尚未上到這部分,所以可能聽得有
點吃力,下課後也有同學來問,這部分是身分法的重點之一,之後老師也會上到,
但是今天有提到,趁大家記憶鮮明,我就先簡單提出法條為各位學弟妹說明一下:
(一) 婚生推定:
1063Ⅰ:「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所以判斷時點是「受胎時」,而非「子女出生時」,那受胎期間如何確定?
規定在1062:「Ⅰ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
受胎期間。 Ⅱ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
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今天課輔最後一題的事實,因為乙女所生之子B之「受胎時」在甲乙婚姻關係存
續中,所以子B會被「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
(二) 婚生否認之訴
如上所述,B子明顯與甲無實際上之血緣關係,卻被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如要
推翻,只能透過「婚生否認之訴」,這規定在1063Ⅱ、Ⅲ。
1063Ⅱ:「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
否認之訴。」1063Ⅲ:「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
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
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三) 認領
比如最後一題中甲丙之後婚因重婚而無效,故丙所生之子A為甲之非婚生子女,
如欲使A成為甲之婚生子女,得由甲認領A,規定於1065:「Ⅰ非婚生子女經
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Ⅱ非婚生子女與其
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或由丙、A等提起認領之訴,規定於
1067:「Ⅰ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
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Ⅱ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
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以上是簡單地為各位學弟妹提出法條,各位學弟妹可以先行參照,之後上到這部
分時會比較有概念。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再寄信給我,祝各位學弟妹期中考考試
順利囉!
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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