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nnieyu (只为那失真的承诺)
看板NCCU07_LawB
标题[公告] 林秀雄老师身分法课辅事宜
时间Thu Nov 6 20:10:28 2008
各位学弟妹大家好:
今天经过同学的提醒,发现11/20刚好是期中考周,学弟妹们可能要准备考试,
所以为了不使学弟妹负担太大、分身乏术,我们下次的课程就延到11/27(四),
一样12:30在综合270409,进行时间原则上为一小时,但有可能弹性延长一点(像
今天的状况^^”)。之後若当周有要上课辅的话,我都会在当周星期二po版提醒
学弟妹的,请大家注意版上讯息罗~
还有就是今天的课辅最後一题有提到关於子女身分确定之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所
以我可能没有说明得很清楚,而且因为学弟妹尚未上到这部分,所以可能听得有
点吃力,下课後也有同学来问,这部分是身分法的重点之一,之後老师也会上到,
但是今天有提到,趁大家记忆鲜明,我就先简单提出法条为各位学弟妹说明一下:
(一) 婚生推定:
1063Ⅰ:「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所以判断时点是「受胎时」,而非「子女出生时」,那受胎期间如何确定?
规定在1062:「Ⅰ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为
受胎期间。 Ⅱ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内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
者,以其期间为受胎期间。」
今天课辅最後一题的事实,因为乙女所生之子B之「受胎时」在甲乙婚姻关系存
续中,所以子B会被「推定」为甲之婚生子女。
(二) 婚生否认之诉
如上所述,B子明显与甲无实际上之血缘关系,却被推定为甲之婚生子女,如要
推翻,只能透过「婚生否认之诉」,这规定在1063Ⅱ、Ⅲ。
1063Ⅱ:「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
否认之诉。」1063Ⅲ:「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
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时知悉
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内为之。」
(三) 认领
比如最後一题中甲丙之後婚因重婚而无效,故丙所生之子A为甲之非婚生子女,
如欲使A成为甲之婚生子女,得由甲认领A,规定於1065:「Ⅰ非婚生子女经
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 Ⅱ非婚生子女与其
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或由丙、A等提起认领之诉,规定於
1067:「Ⅰ有事实足认其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
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认领之诉。 Ⅱ前项认领之诉,於生父死亡後,得向
生父之继承人为之。生父无继承人者,得向社会福利主管机关为之。」
以上是简单地为各位学弟妹提出法条,各位学弟妹可以先行参照,之後上到这部
分时会比较有概念。如果有问题的话可以再寄信给我,祝各位学弟妹期中考考试
顺利罗!
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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