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標題[民訴]姜師民訴補充:沈冠伶老師最新證據法見解(證明妨礙)
時間Tue Jun 1 18:27:54 2010
下週同學會報告證明妨礙,沈冠伶老師在台大法學論叢第38卷第1期有
一篇文章,題目是:證明妨礙法理在醫療民事責任訴訟之適用,在第174
頁,沈老師提出了一個滿新的觀念,一般坊間補習班出的整理類的書籍
應該沒有這個觀念(有的話請不要打我),我不確定姜教授上課有沒有提及
,但補充給大家就是了,摘錄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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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冠伶,證明妨礙法理在醫療民事責任訴訟之適用,2009年3月,台大法學論叢第38卷第1
期,頁174。
故意與過失之結合形態:
氏指出在主觀之可歸責性下,其倡議應承認:「故意與過失之結合型態」,氏指出:「由
於在證明妨礙之可歸責性應具有雙重性,因此,不僅有故意之雙重,或過失之雙重型態,
亦可能存有故意與過失結合之形態。例如:『區公所為確保交通安全,而將街道路面改善
,於此,就該物之毀棄,可說是明知而具有故意;但由於其應當注意到,在責任訴訟中,
關於交通意外之發生,該街道狀況係發生意外原因之證據,因此,關於證據之功能而毀棄
其證據價值,則屬應注意而不注意,具有過失。相對於此,證明妨礙之當事人亦可能明知
某物對於繫屬中或將來進行之訴訟具有證明功能,但卻因過失而毀棄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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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17.142 (06/01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