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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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诉]姜师民诉补充:沈冠伶老师最新证据法见解(证明妨碍)
时间Tue Jun 1 18:27:54 2010
下周同学会报告证明妨碍,沈冠伶老师在台大法学论丛第38卷第1期有
一篇文章,题目是:证明妨碍法理在医疗民事责任诉讼之适用,在第174
页,沈老师提出了一个满新的观念,一般坊间补习班出的整理类的书籍
应该没有这个观念(有的话请不要打我),我不确定姜教授上课有没有提及
,但补充给大家就是了,摘录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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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冠伶,证明妨碍法理在医疗民事责任诉讼之适用,2009年3月,台大法学论丛第38卷第1
期,页174。
故意与过失之结合形态:
氏指出在主观之可归责性下,其倡议应承认:「故意与过失之结合型态」,氏指出:「由
於在证明妨碍之可归责性应具有双重性,因此,不仅有故意之双重,或过失之双重型态,
亦可能存有故意与过失结合之形态。例如:『区公所为确保交通安全,而将街道路面改善
,於此,就该物之毁弃,可说是明知而具有故意;但由於其应当注意到,在责任诉讼中,
关於交通意外之发生,该街道状况系发生意外原因之证据,因此,关於证据之功能而毁弃
其证据价值,则属应注意而不注意,具有过失。相对於此,证明妨碍之当事人亦可能明知
某物对於系属中或将来进行之诉讼具有证明功能,但却因过失而毁弃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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