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標題[民訴] 姜師民訴總複習補充:預備合併的二審審理
時間Tue Apr 20 16:06:37 2010
各位同學:
不好意思,今天因為時間關係(因考量有同學還有別的課要上、或和其他朋友已有約),所
以沒有辦法把全部複習完畢,但以下這一題,因後來有不少同學下課來問,其實下面這題
所涉就是一個實務見解你有沒有掌握而已,另之前放在影印部台大民法老師吳從周教授的
那篇文章也有詳細說明,請同學參考,以下附上題目和實務見解(982姜師民訴數教網第16
篇參照):
==============================================================================
主題二:訴訟標的理論四大試金石Ⅰ:訴之客觀合併──預備合併之二審審理
在預備合併之訴,若在一審時,原告之先位請求被駁回,而備位請求勝訴,僅被告就其敗
訴部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之上訴有理由,而原告於原審之先位請求亦有理由時,應
如何處理?若原告於一審乃以先位請求獲得勝訴,但法院卻將備位以其無理由而駁回之,
則若被告上訴時,二審認為一審原告先位請求無理由,應為如何處理?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72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會議日期:民國 72
年 08 月 16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375、390、861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 959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
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 1008 頁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
事部分)第 838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8、388 條 ( 60.11.17 ) 決議: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後位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
時,後位訴生移審力,上訴審認先位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訴加以裁判;
若後位訴同時經原審判決駁回,原告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因後位訴
既經裁判而未由原告聲明不服,上訴審自不得就後位訴予以裁判。本院六
十五年五月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應予補充。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8、388 條 (60.11.17)
提 案:院長交議:關於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後位訴移審力之問題,有左列三說,
請公決
討論意見:一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時,不論原審有無就後位訴裁判
(原審就後位訴之裁判為訴外裁判,當事人不受拘束,參看本院判例
要旨一千一百零二頁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六五號判例) ,於被告合法上
訴時,後位訴生移審力。上訴審認先位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訴加以
裁判。本院六十五年五月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應予變更。
二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後位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
上訴時,後位訴生移審力,上訴審認先位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訴加
以裁判;若後位訴同時經原審判決駁回,原告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
時,因後位訴既經裁判而未由原告聲明不服,上訴審自不得就後位訴
予以裁判。本院六十五年五月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應予補充。
三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經被告合法上訴時,除原告就後
位訴依法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外,上訴審不得就後位訴審判,該後位
訴停滯於原審 (原審就後位訴裁判時,該裁判為訴外裁判,當事人不
受拘束,參看前揭判例) 。上訴審判決先位訴勝訴確定時,後位訴之
繫屬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溯及起訴時消滅;上訴審判決先位訴敗訴確定
時,原審應即就後位訴審判。
決 議:採第二說。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65 年度第 4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會議日期:民國 65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390、73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83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886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748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 ( 60.11.17 )
決議:
第一審就原告先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並將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予以駁回
,關於後者,將不須裁判者加以裁判,固屬錯誤,惟對於第一審判決祇由
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僅就先位聲明審理裁判,關於備位聲明之第
一審判決,原告如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審理裁判
。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 (60.11.17)
提 案:院長交議:第一審就原告先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並將其備位聲明之請
求予以駁回,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者,第二審法院能否就備位聲明予以審
理?有下列諸說:
討論意見:甲說:預備之訴之合併,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則無庸審究備位聲明,更不
應在判決中駁回備位聲明之請求,第一審法院將備位聲明之請求予
以駁回,此部分之判決,原屬多餘。第一審認先位聲明有理由,經
為終局判決者,即屬全部判決,經合法上訴時,該訴訟事件全部生
移審之效果,第二審如認第一審判決為不當 (即認先位聲明無理由
) 者,可逕對備位聲明予以審判,無待原告之上訴。
乙說:第一審就原告先位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並將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予
以駁回,關於後者,將不須裁判者加以裁判,固屬錯誤,惟對於第
一審判決祇由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僅就先位聲明審理裁判
,關於備位聲明之第一審判決,原告如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
二審法院不得予以審理裁判。
以上以何者為當?
請公決
決 議:採乙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