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浪費口水)
標題[轉錄][轉錄] 依法? 還是玩法?
時間Mon Mar 29 23:16:08 2010
記一下事實,並思考一下,下禮拜課輔我會講解。
依法? 還是玩法?
2010-03-28 中國時報
【曹興誠】
三月廿三日我在高院宣布,和艦案更審違法違憲,隨即退庭抗議,引起騷動。無知
的人指我囂張,懂事的人就知道,有些檢察官平日玩法弄權,這次玩法過頭,「官逼民反
」了。
我被起訴的背信罪,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規定是二審定讞,不得上訴。但離奇的
是,我已經二審無罪定讞了,原判決卻被撤銷,又回到高院更一審。就算我更一審又勝訴
無罪,檢察官還可以再上訴,把更一審判決撤銷,再來搞更二審。這樣沒完沒了,到什麼
時候為止呢?到我輸了為止。因為檢察官輸了可以上訴,我輸了卻不可以上訴,要立刻去
坐牢服刑。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讀者會驚呼:怎麼這樣離譜?不錯,我也覺得不可思議。不過
面對這樣離奇司法詐欺,我還是很尊重司法的。所以我在二月份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能
解釋解釋,這樣一面倒、老百姓包輸不贏的審判,它的公平、公正性在哪?我也商請更一
審的法官,暫停審判,等大法官解釋下來以後再審不遲。但更一審法官對我的請求置之不
理,執意要進行審判,我只好退席拒絕參加,別無選擇。
究竟本案檢察官如何玩法,竟然會玩出這樣一局荒謬的司法詐欺呢?他們依據的理
由,是所謂「裁判上一罪的牽連犯」。意思是說,我被起訴的「背信罪」與「違反商業會
計法」,兩罪互有牽連,必須綁在一起審,才能正確量刑。因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可以
上訴到三審,所以連帶背信罪也可以上訴到三審。
但是刑法裡所謂「牽連犯」的法條,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已經被修除廢掉了,
其原因是「牽連犯」的概念,很難具體說明。既然「牽連犯」條款去除了,「背信」與「
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就沒什麼好牽連了。換句話說,背信罪二審定讞就不能再上訴;檢
方去年要把我上訴到三審,只能去扯商業會計法,不能再去扯背信罪。但檢方為什麼還能
違法去扯背信罪呢?高檢署的說法是,和艦案發生時間早於民國九十五年,那時候刑法的
「牽連犯」條款還在,所以他們還可以用舊法來搞。
高檢署如此解釋,是道地的胡說八道、玩法弄權。為什麼?因為,所謂「裁判上一
罪」或「兩罪有無牽連」,它規範的是法官如何審理案件,跟和艦案何時發生根本無關。
難道說,和艦案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以前,所以必須用比較不清楚的舊法審理?不能用比
較清楚的新法來審理?又所謂牽連犯指的是兩種犯罪間之關係,但背信罪既然已經二審定
讞無罪,我就沒有「背信罪」了,怎麼還可以把已不存在的「背信罪」跟「違反商業會計
法」去「牽連」呢?所以高檢署的說法,邏輯是完全不通的,是公然欺騙社會大眾;竟還
敢說自己「完全合法」。
我所遭遇的玩法弄權,並不是特例。現在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一遭起訴,通常數十
年沒完沒了;以前我們搞不清為什麼,現在我們可以了解,原來是因為檢察官不停地玩法
,不斷強詞奪理,惡意地拖延訴訟。
如果檢察官偵辦案件,能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有真憑實據才起訴,那現在
的刑案數目起碼可以少掉一半,結案速度起碼可以加快一倍。像蘇建和等三人,早該釋放
回家,檢方卻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纏訟人家二十年,可怕至極。台灣的司法體系,已經
像是一個絞肉機;百姓一旦遭到起訴,就會在裡頭被絞得死去活來;十年是平常小意思,
二十年也普通,像和艦案才五年,根本不值一提。
司法如此顢頇惡整已激得民怨沸騰,而司法體系一貫對策就是宣稱:「一切依法辦
理」。但從我的例子,大家可看得出來,這根本是「玩法」辦理。今天終於有人腦子夠清
楚,膽子夠大,敢大聲地說:「我不跟你玩了」!司法體系要如何反應呢?如果真的「依
法」,就該立刻成立專案,去偵辦一些檢察官的「誣告罪」與「濫權追訴罪」!如果要「
玩法」,就繼續胡扯硬抝;甚至乾脆不講理,開始使用「暴力」來拘提我;或者把我已經
定讞無罪的案子,改判有罪。司法體系要依法重建「威信」呢?還是玩法來逞「威風」?
我想社會大眾都睜著眼在看!(作者為聯電公司榮譽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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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樣的緣故我忽然想再對你說一次,
那些你不相信的事。你仍然不會相信。但我會再說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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