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標題[民訴] 姜師課輔回答:關於821
時間Sat Jan 9 23:07:48 2010
同學提問:
: 學長你好:
: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821共有物返還訴訟,在定性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後,適用
: 56條,若有共同訴訟人撤回上訴,就形式上觀之,感覺是不利於全體共同訴訟人,
: 如果是共同原告,為什麼不是依56條第1款須全體撤回方生效力?而是要依459條第2
: 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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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這好問題!
假設共有人甲、乙對丙提起821的訴訟,甲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傳統學說認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場合,甲可以單獨撤回自己的部分,也就會使得
乙自己還是被掛在二審,惟搞不好乙根本就不想上訴了,所以新法459Ⅱ才有那個新的
規定。
(編按:惟對於必要共同訴訟的撤回,中興財法系陳啟垂教授已經做出檢討,請參拙著
重點講義:主觀的複雜訴訟型態:共同訴訟中專題研究的說明)
同學提問:
: 然後依821條,當某一共有人單獨行使的時候,最後判決效力是否會及於其他
共有人?這時候是不是要分採1)法定訴訟擔當說→勝敗皆及2)勝敗均不及(程序保障)3)勝
及敗不及去討論?我想請問姜師的見解較傾向哪一說? 謝謝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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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師文章沒有表態,惟就共同訴訟的類型認定上,似較傾向實務看法,類共。
至於判決效力的處理上面,個人推測,姜師從憲法出發的民事程序法學體系,
應較傾向「片面判決效力擴張」的基本態度,即勝及敗不及。(惟筆者私下訪
問姜師此一問題,姜師的表態是:「這個問題呀,要在研究!!再看看!!」
以上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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