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標題[民訴] 98上許政賢教授民事訴訟法課輔第十二次
時間Wed Dec 16 17:33:59 2009
大家好:
一、時間是12月22日下週二上午10點30-12點
二、地點為綜院107教室
三、範圍:訴訟標的理論(請同學把上次還沒講完的兩題帶過來)、訴訟程序。
現場會發放紙本、請同學出席前事先思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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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解答下列訴訟當然停止之問題:
判決正本送達後,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死亡,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得否為該死亡之當事
人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就該訴訟事件又應如何處理?(84司)
二、張某(住台北縣新店市)在台北地方法院通常訴訟事件,委任李律師(住台北市)為訴訟
代理人(其代理權未加以限制),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張某敗訴,判決正本於8月1日送達張某
本人無異議而收受。另於8月2日送達予李律師收受,試附理由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李律師雖受有得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惟由張某自行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於何月何
日以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上訴狀,其上訴才不會超過二十日的不變期間?
(二)設張某於8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於8月25日聲明承受訴訟者,其上訴期限(即上訴屆
滿日期),是否因李律師有無受得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而有所不同?
(三)設李律師受有得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於前列之情形,李律師於8月20日為其當事人
提起上訴,而張某之繼承人所為聲明承受訴訟,合法並且有理由者,應向何一審級之法院
為准許承受訴訟之裁定?
(附註:作答時,無庸考慮期間之末日是否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而應否以其
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問題。又當事人居住於台北縣新店市,其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如
需扣除在途期間者,其在途期間為二日。)(88司)
三、桃園市居民甲1至甲21,搭乘遊覽車,在高速公路,因連環車禍受傷。甲1至甲8共同
選定甲1為被選定人,甲9至甲21共同選定甲9為被選定人,由甲1與甲9共同選任A律師(居
住台北市)與B律師(居住桃園市)為訴訟代理人,向桃園地方法院,對肇禍司機乙與所屬公
司丙,訴請連帶賠償損害。試說明理由,析論下列問題:
(一)如果B律師與乙、丙成立訴訟上和解,其和解是否合法生效?
(二)如果A律師主張該和解有無效原因,自台北市郵寄聲請狀到桃園地方法院,請求繼續
審判,於計算請求期間時,應否扣除在途期間?(92律師)
四、原告甲、乙以丙為被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審理期間,原告甲委任A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於委任狀上指定A律師為送達代收人,而原告乙則未委任任何訴訟代
理人,惟向法院陳明其指定B為送達代收人,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甲另委任C提起第二審
上訴,乙則自行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再指定任何送達代收人,嗣台中高分院將第一次期
日通知書分別向A律師及B為送達,而將第二次期日通知書逕對甲、乙分別為送達,試問各
該送達在法律上之效力如何?(91律師)
五、原告X委任A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Y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五百萬元之訴訟,在訴訟繫屬中
,X受宣告破產。試問:
(一)X之破產宣告,對該訴訟有何影響?
(二)A之訴訟代理權,是否因X之破產宣告而消滅?(90台大法研民商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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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evenWa 來自: 61.229.151.82 (12/16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