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标题[民诉] 98上许政贤教授民事诉讼法课辅第十二次
时间Wed Dec 16 17:33:59 2009
大家好:
一、时间是12月22日下周二上午10点30-12点
二、地点为综院107教室
三、范围:诉讼标的理论(请同学把上次还没讲完的两题带过来)、诉讼程序。
现场会发放纸本、请同学出席前事先思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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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解答下列诉讼当然停止之问题:
判决正本送达後,当事人於上诉期间内死亡,原委任之诉讼代理人,得否为该死亡之当事
人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就该诉讼事件又应如何处理?(84司)
二、张某(住台北县新店市)在台北地方法院通常诉讼事件,委任李律师(住台北市)为诉讼
代理人(其代理权未加以限制),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判决正本於8月1日送达张某
本人无异议而收受。另於8月2日送达予李律师收受,试附理由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一)李律师虽受有得提起上诉之特别委任,惟由张某自行提起第二审上诉者,应於何月何
日以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上诉状,其上诉才不会超过二十日的不变期间?
(二)设张某於8月15日死亡,其继承人於8月25日声明承受诉讼者,其上诉期限(即上诉届
满日期),是否因李律师有无受得提起上诉之特别委任,而有所不同?
(三)设李律师受有得提起上诉之特别委任,於前列之情形,李律师於8月20日为其当事人
提起上诉,而张某之继承人所为声明承受诉讼,合法并且有理由者,应向何一审级之法院
为准许承受诉讼之裁定?
(附注:作答时,无庸考虑期间之末日是否为星期日、纪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而应否以其
休息日之次日代之问题。又当事人居住於台北县新店市,其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诉,如
需扣除在途期间者,其在途期间为二日。)(88司)
三、桃园市居民甲1至甲21,搭乘游览车,在高速公路,因连环车祸受伤。甲1至甲8共同
选定甲1为被选定人,甲9至甲21共同选定甲9为被选定人,由甲1与甲9共同选任A律师(居
住台北市)与B律师(居住桃园市)为诉讼代理人,向桃园地方法院,对肇祸司机乙与所属公
司丙,诉请连带赔偿损害。试说明理由,析论下列问题:
(一)如果B律师与乙、丙成立诉讼上和解,其和解是否合法生效?
(二)如果A律师主张该和解有无效原因,自台北市邮寄声请状到桃园地方法院,请求继续
审判,於计算请求期间时,应否扣除在途期间?(92律师)
四、原告甲、乙以丙为被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诉,在第一审审理期间,原告甲委任A律
师为诉讼代理人,并於委任状上指定A律师为送达代收人,而原告乙则未委任任何诉讼代
理人,惟向法院陈明其指定B为送达代收人,第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甲另委任C提起第二审
上诉,乙则自行提起第二审上诉,然未再指定任何送达代收人,嗣台中高分院将第一次期
日通知书分别向A律师及B为送达,而将第二次期日通知书迳对甲、乙分别为送达,试问各
该送达在法律上之效力如何?(91律师)
五、原告X委任A为诉讼代理人对被告Y提起请求返还借款五百万元之诉讼,在诉讼系属中
,X受宣告破产。试问:
(一)X之破产宣告,对该诉讼有何影响?
(二)A之诉讼代理权,是否因X之破产宣告而消灭?(90台大法研民商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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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tevenWa 来自: 61.229.151.82 (12/16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