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標題[民訴課輔]婚生否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研究
時間Sat Nov 28 14:16:55 2009
以下議題,我不確定老師今年上課有沒有教,但值得大家先行思考、研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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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例的提出:天橋男案
阮姓生父與有夫之婦通姦生女,事後生母雖與丈夫離婚,並與阮姓生父同居共同撫養幼女
,然而該子女受胎期間乃於生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但法定父母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
子女訴訟,致使系爭子女確定為生母之夫之婚生子女。阮姓生父為解決此一法律上親子關
係與自然血統關係互異,導致女兒已屆就學年齡卻無法申報戶口之困境,遂向高雄地方法
院提起確認父女關係存在之訴(九十年親字第一一八號),並蒙承辦股法官以DNA鑑定結果為
據,判決原告勝訴。然而,阮姓生父持此確定判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卻遭戶政人
員以判決違法為由拒絕登記,導致阮姓生父攜女於民國92年4月11日前往台北新光三越站前
跳天橋自殺,遭警消人員制伏送醫後,又數度割腕自殺,向社會控訴法制度的不合理。(參
見自由時報,92年4月12日,第十版;聯合報,92年4月12日,第A8版/編按:此一案例亦
已拍攝成為國片「不能沒有你」一片,值得一看!)
貳、相關爭點
一、否認子女之訴之原告適格為何?
二、確認之訴機能擴大化與親子關係訴訟之緊張關係
三、證明困難解決後之倫理危機
參、相關考題
一、98政大法研
二、98成大法研
三、97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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