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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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課輔] 98上許政賢教授民事訴訟法課輔第八次
時間Sun Nov 22 12:17:23 2009
一、本週除會和大家討論期中考試試題,也會進行以下例題的討論,範圍是民訴法44-
44-4,雖然聽同學講(傳聞證據),許政賢老師認為新法44-1~44-3是立法者的理想而已
,照這樣推測,期末考許師應該不太會考這,但新法就寫在那,相關研究所和國家考試
也都有考題,所以我想我們還是帶幾個題目,讓同學知道當中的問題之所在,或許比較
好一些。以下同學可以先思考、討論、研究一下。謝謝!
二、相關的文章:
會放兩篇,一篇是沈冠伶老師的,一篇是許政賢老師的,有需要的同學,周一晚六點
過後,可以去影印部領取。
(一)沈冠伶,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從選定當事人制度到團體訴訟,收錄於
:沈冠伶,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頁176-209。(非常推薦這篇文章,基本上沈
冠伶老師的文章都推薦啦,寫的非常白話容易上手。)
(二)許政賢,裁判簡評:損害賠償之債與消費訴訟之懲罰性賠償金/最高院九八台上一五
一四,台灣法學140期。(這是目前我找到老師唯二之中的第二篇,另一篇是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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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甲建商興建,為A、B、C、D等100人購買之「博士的家」,嗣因建物結構有
重大瑕疵,於九二一地震時,房屋倒塌,致住戶43人死亡。請就我國現行多數當事
人訴訟制度,論述於該「博士的家」倒塌案,其受害當事人應如何依法提起訴訟,
始為適格當事人?(98司法官)
二、甲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欲對乙公司提起不作為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乙不得繼續生
產、販賣A產品。試問:
(一)設甲於起訴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惟該主管機關遲遲不為決定。甲即逕先提起不作為訴訟,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設甲提起不作為訴訟係經主管機關許可,於該訴訟中,甲、乙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
?
(三)設甲提起不作為訴訟經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另一以維護消費者利益為目的之法人丙得
否再將乙列為被告,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請求其不得銷售、販賣A產品?(93政大法研)
三、農會A為原告,以其理事長B為法定代理人,列C公司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報告
應賠償甲1、甲2、甲3及甲5等5人每人各60萬元(下稱「訴之聲明」),陳述略為:「A係依
農會法組織成立農會,具法人資格。A所屬部分會員甲1、甲2、甲3、甲4、甲5等5人(下稱
「5受害人」),於94年3月1日均向C購買肥料,每人之承購數量雖有不同,但分別受C交付
同一批品質不良之產品,使用後造成農作物及農地受損嚴重,初估每人最少受60萬元以上
之損害,為此以書面授與A訴訟遂行權提起本訴。」等語。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一)原告之事實上陳述,是否符合有關促使審理集中化之規定?能否從律師應如何為當事人
整理事實上爭點之解度加以評析?
(二)設五受害人達成書面協議,約定願由法院判定被告應賠償五受害人之總額,而由五受害
人平均分配。在此情形,原告可否將上開訴之聲明改為請求判決:「被告應賠償五受害人
共300萬元」?又引導立法者增設此方面相關規定之基礎法理(前導法理)為何?(94律師)
四、A棟大樓於民國88年921地震中震毀。
(一)如A棟大樓之全體所有人甲1-甲25共二十五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將其對房屋
出賣人乙及建築師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丁文教基金會,而乃以乙及丙為被告,起訴請
求乙、丙連帶賠償損害。其後,甲1又基於其房屋震毀之原因事實,以乙及丙為被告,起訴
請求乙、丙連帶賠償損害。試問:甲1是否為適格當事人?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二)如A棟大樓之全體所有人甲1-甲25共二十五人共同起訴,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乙
及丙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訴訟繫屬後,全體共同原告選定甲1為當事人。隨後,原告甲
2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戊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試問:甲2之死亡是否影響甲1被選
定人之資格?戊得否承受訴訟?(90律師)
五、桃園市居民甲1至甲21,搭乘遊覽車,在高速公路,因連環車禍受傷。甲1至甲8共同選
定甲1為被選定人,甲9至甲21共同選定甲9為被選定人,由甲1與甲9共同選任A律師(居住台
北市)與B律師(居住桃園市)為訴訟代理人,向桃園地方法院,對肇禍司機乙與所屬公司丙
,訴請連帶賠償損害。試說明理由,析論下列問題:
(一)如果B律師與乙、丙成立訴訟上和解,其和解是否合法生效?
(二)如果A律師主張該和解有無效原因,自台北市郵寄聲請狀到桃園地方法院,請求繼續審
判,於計算請求期間時,應否扣除在途期間?(92律師)
六、甲工廠疑排放廢氣造成附近居民A1、A2、、、、A1200等人之農地及身心受
到傷害,若有乙環保團體見報載村民抗爭事件,乃以該團體之名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工廠應
為如何污染之防免。訴訟繫屬中,若丙環保團體亦欲提訴為相同請求?是否可准許?又若
A1欲提起之,是否可准許?若乙團體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A2可否另提相同請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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