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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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课辅] 98上许政贤教授民事诉讼法课辅第八次
时间Sun Nov 22 12:17:23 2009
一、本周除会和大家讨论期中考试试题,也会进行以下例题的讨论,范围是民诉法44-
44-4,虽然听同学讲(传闻证据),许政贤老师认为新法44-1~44-3是立法者的理想而已
,照这样推测,期末考许师应该不太会考这,但新法就写在那,相关研究所和国家考试
也都有考题,所以我想我们还是带几个题目,让同学知道当中的问题之所在,或许比较
好一些。以下同学可以先思考、讨论、研究一下。谢谢!
二、相关的文章:
会放两篇,一篇是沈冠伶老师的,一篇是许政贤老师的,有需要的同学,周一晚六点
过後,可以去影印部领取。
(一)沈冠伶,多数纷争当事人之权利救济程序-从选定当事人制度到团体诉讼,收录於
: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页176-209。(非常推荐这篇文章,基本上沈
冠伶老师的文章都推荐啦,写的非常白话容易上手。)
(二)许政贤,裁判简评:损害赔偿之债与消费诉讼之惩罚性赔偿金/最高院九八台上一五
一四,台湾法学140期。(这是目前我找到老师唯二之中的第二篇,另一篇是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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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甲建商兴建,为A、B、C、D等100人购买之「博士的家」,嗣因建物结构有
重大瑕疵,於九二一地震时,房屋倒塌,致住户43人死亡。请就我国现行多数当事
人诉讼制度,论述於该「博士的家」倒塌案,其受害当事人应如何依法提起诉讼,
始为适格当事人?(98司法官)
二、甲消费者保护基金会欲对乙公司提起不作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命乙不得继续生
产、贩卖A产品。试问:
(一)设甲於起诉前,即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三规定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惟该主管机关迟迟不为决定。甲即迳先提起不作为诉讼,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设甲提起不作为诉讼系经主管机关许可,於该诉讼中,甲、乙可否成立诉讼上和解
?
(三)设甲提起不作为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确定,另一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之法人丙得
否再将乙列为被告,基於同一原因事实,请求其不得销售、贩卖A产品?(93政大法研)
三、农会A为原告,以其理事长B为法定代理人,列C公司为被告,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报告
应赔偿甲1、甲2、甲3及甲5等5人每人各60万元(下称「诉之声明」),陈述略为:「A系依
农会法组织成立农会,具法人资格。A所属部分会员甲1、甲2、甲3、甲4、甲5等5人(下称
「5受害人」),於94年3月1日均向C购买肥料,每人之承购数量虽有不同,但分别受C交付
同一批品质不良之产品,使用後造成农作物及农地受损严重,初估每人最少受60万元以上
之损害,为此以书面授与A诉讼遂行权提起本诉。」等语。试叙明法理依据,解答下列问题:
(一)原告之事实上陈述,是否符合有关促使审理集中化之规定?能否从律师应如何为当事人
整理事实上争点之解度加以评析?
(二)设五受害人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愿由法院判定被告应赔偿五受害人之总额,而由五受害
人平均分配。在此情形,原告可否将上开诉之声明改为请求判决:「被告应赔偿五受害人
共300万元」?又引导立法者增设此方面相关规定之基础法理(前导法理)为何?(94律师)
四、A栋大楼於民国88年921地震中震毁。
(一)如A栋大楼之全体所有人甲1-甲25共二十五人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0条规定,将其对房屋
出卖人乙及建筑师丙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丁文教基金会,而乃以乙及丙为被告,起诉请
求乙、丙连带赔偿损害。其後,甲1又基於其房屋震毁之原因事实,以乙及丙为被告,起诉
请求乙、丙连带赔偿损害。试问:甲1是否为适格当事人?法院应为如何之判决?
(二)如A栋大楼之全体所有人甲1-甲25共二十五人共同起诉,以乙及丙为共同被告,请求乙
及丙连带赔偿原告所受损害。诉讼系属後,全体共同原告选定甲1为当事人。随後,原告甲
2於诉讼系属中死亡,其继承人戊向法院声明承受诉讼。试问:甲2之死亡是否影响甲1被选
定人之资格?戊得否承受诉讼?(90律师)
五、桃园市居民甲1至甲21,搭乘游览车,在高速公路,因连环车祸受伤。甲1至甲8共同选
定甲1为被选定人,甲9至甲21共同选定甲9为被选定人,由甲1与甲9共同选任A律师(居住台
北市)与B律师(居住桃园市)为诉讼代理人,向桃园地方法院,对肇祸司机乙与所属公司丙
,诉请连带赔偿损害。试说明理由,析论下列问题:
(一)如果B律师与乙、丙成立诉讼上和解,其和解是否合法生效?
(二)如果A律师主张该和解有无效原因,自台北市邮寄声请状到桃园地方法院,请求继续审
判,於计算请求期间时,应否扣除在途期间?(92律师)
六、甲工厂疑排放废气造成附近居民A1、A2、、、、A1200等人之农地及身心受
到伤害,若有乙环保团体见报载村民抗争事件,乃以该团体之名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工厂应
为如何污染之防免。诉讼系属中,若丙环保团体亦欲提诉为相同请求?是否可准许?又若
A1欲提起之,是否可准许?若乙团体之诉因无理由被驳回,A2可否另提相同请求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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