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標題[課輔]民訴下週練習題: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之交錯適用
時間Mon Nov 2 16:36:07 2009
大家好:
本週停課,因大三有導生聚,下週請同學把第一回講義也帶過來,
因為下週就可以把民事訴訟審理之基本原則作一個結束,然後就
可以來介紹一個重要的概念,即邱聯恭老師所倡議的「程序法理
交錯適用」的理念,當然,對於這個理念,陳榮宗、黃國昌、姜世
明教授都有發表其相關看法(詳參第一回)以下先把下週要在課輔之
初帶各位體驗的案例po出來,請同學有空的話,可以加以討論、思
考:
=========================================================
案例之提出:
甲與乙駕車相撞,各受物損人傷。經律師丙協調之結果,雙方繕立
合意書,載明乙願賠付甲五十萬元,並為其履行,由乙簽發同金額
支票交付甲。詎料,該支票未獲兌現後,乙有時諉稱無力履行,有
時否認其有過失加害行為。於是,甲有意選用較能節省勞費(追求程
序上利益)之程序,迅速實現權利(追求實體上利益),卻不確知宜向
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試借用此事例,從律師應如何代理
甲抉擇訴訟上請求方式之觀點,說明判斷標準及法理根據,回答下列
問題:
在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前、後二程序階段,就同一事件之
審理,法院是否應先後適用不同之程序法理(審理主義)?此事是否有助
於保護甲之利益或貫徹程序權保障之要求?甲能否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
簡易訴訟程序起訴,使法院不必審理乙有無過失行為之事實?此時其循
依循之審理主義為何?(85年律師第三題/邱聯恭老師命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