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标题[课辅]民诉下周练习题:非讼法理与诉讼法理之交错适用
时间Mon Nov 2 16:36:07 2009
大家好:
本周停课,因大三有导生聚,下周请同学把第一回讲义也带过来,
因为下周就可以把民事诉讼审理之基本原则作一个结束,然後就
可以来介绍一个重要的概念,即邱联恭老师所倡议的「程序法理
交错适用」的理念,当然,对於这个理念,陈荣宗、黄国昌、姜世
明教授都有发表其相关看法(详参第一回)以下先把下周要在课辅之
初带各位体验的案例po出来,请同学有空的话,可以加以讨论、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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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提出:
甲与乙驾车相撞,各受物损人伤。经律师丙协调之结果,双方缮立
合意书,载明乙愿赔付甲五十万元,并为其履行,由乙签发同金额
支票交付甲。讵料,该支票未获兑现後,乙有时诿称无力履行,有
时否认其有过失加害行为。於是,甲有意选用较能节省劳费(追求程
序上利益)之程序,迅速实现权利(追求实体上利益),却不确知宜向
法院声请发支付命令或迳行起诉。试借用此事例,从律师应如何代理
甲抉择诉讼上请求方式之观点,说明判断标准及法理根据,回答下列
问题:
在债务人对於支付命令提出异议之前、後二程序阶段,就同一事件之
审理,法院是否应先後适用不同之程序法理(审理主义)?此事是否有助
於保护甲之利益或贯彻程序权保障之要求?甲能否利用通常诉讼程序或
简易诉讼程序起诉,使法院不必审理乙有无过失行为之事实?此时其循
依循之审理主义为何?(85年律师第三题/邱联恭老师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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