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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刑事法新聞頗多 擷取其中幾則 各位學弟妹先看一看 課輔遇到相關部份時我再講解 如果你迫不急待想學習刑事程序法 那也可以寫信來跟我討論 ※壹、釋字665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貳、司法行政與法官獨立性 自由時報 2009.10.2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20/today-o1.htm 啟動扁案分案真相調查——釋字第665號解釋後的首要要務 ◎ 錢建榮 連江地院爆發女法官疑似遭該院院長性騷擾,經監察院要求司法院自行議處,司法 院遲未處理之風波,司法院為此特別召開記者會說明,僅隔一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665號解釋,就各界對扁案審理過程中最引起質疑的第一審更換承審法官之事,認為台 北地方法院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第四十三點,關於由庭長組成審核小組議決併 案爭議之規定不違憲。兩件看似不相干的司法事件,其實同時突顯「法官」面對司法 院人事階級制度及文化的無奈。 依我國現行制度,法官除了必須接受為期兩年在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外,分發 後尚須經過五年的候補期間,再加上一年的試署,七年後始能成為「實任法官」,於 候補及試署期間均必須通過司法院的成績審查,這其中包括裁判書類的審查及直屬「 長官」─庭長、院長─的考核,如經審核不及格確定,必須調整為非法官職務之公務 員,不能成為法官。 換言之,從司法官訓練所分發的「法官」,雖然開始在法庭內審理個案,面對人民 主持公平正義,憲法第80條也說法官受審判獨立的保障,可以不受任何干涉,但是在 候補、試署的六年內,他(她)隨時可能因為審查不及格的決定,失去「法官」資格 ,最多僅成為法律保障的一般公務員。筆者即常戲稱:候補(試署)法官,不是憲法 上的法官,因為只受憲法80條審判獨立的事物獨立性保障,不受憲法第81條終身職的 人身獨立性保障! 然而審判獨立的實情通常是,人身獨立性決定了事物獨立性的高度。當司法院透過 裁判書類的審查及所屬長官的考核,掌握法官的「生殺大權」時,所謂的依據法律獨 立審判,難免成為依據上級法院的裁判及「判例」審判,法官不得不在乎所屬庭長、 院長的態度,因為審查法官裁判書類的組成委員很單純,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或高等 法院的庭長,而決定候補或試署法官是否及格時,另須參考其所屬庭長、院長的考核 評價,實務上也的確發生因為法官的裁判不依據判例、批評判例,或不使用最高法院 實務所習稱之裁判用語,以及因為所屬庭長對於法官的負面評價,而成為不及格法官 的實例。 所以在司法體系內,討論再多的法律見解或論證,還不如拿出判例怎麼說來得有說 服力,不免形成「判例」效力高於法律的特有文化,而案件評議時,身兼庭長(審判 長)法官的意見,也可能因為上述考核制度的影響而未必票票等值。實任法官也好不 到哪裏去,不論派任庭長或升遷至上級法院,有無院長的垂愛更是重要的因素。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因而將「庭長審判長化」視為改革重點之一,十年過去, 司法院雖減少庭長派任,卻另以「審判長」取代,根深蒂固的階級文化,結果不僅變 成「審判長庭長化」,更在庭長與法官間建立新階級,加上司法圈重視期別倫理的固 有文化,法院內就有五種階級:院長、庭長、審判長、學長及法官,更別說還有上級 審的院長、庭長、法官,以及司法院的長官們,形成牢不破的階級制度及司法倫理文 化。 深諳上述司法人事文化,就不難理解為何「候補女法官遭某院長性騷擾」、「扁案 第一次分案法官因為長官施壓而上簽要求併案」等訊息,始終只是法官同儕間的「八 卦消息」,因為牽涉的都是司法院派任的院長、庭長等「長官」。如今前者因為有人 審委員勇於揭發,並經媒體爆料(這才是重點!)而公開,司法院承受社會輿論質疑 「官官相護」的壓力,涉案院長才會辭去職務接受後續調查。 後者呢?這起司法史上行政有無干涉審判的最大疑雲,別說外界霧裏看花的議論紛 紛,即使基層法官當初群起要求司法院調查有無其事,擠爆法官內部網站「法官論壇 」,司法院卻始終「不動如山」,少數有道德勇氣的法官公開主張調查,就被特定立 場的媒體打為陳水扁的「暗樁」以模糊視聽。於是缺乏事實真相,只剩抽象分案要點 的條文,縱經大法官以憲法高度審查,在大法官沒有事實調查權以及欠缺具體規範審 查的訴訟類型下,對於分案要點作出未違「法定法官原則」的合憲解釋結果可想而知 ,畢竟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必須要有事實基礎證明專職院長或兼職庭長的司 法行政長官,假藉抽象的分案要點或不成文的慣例為掩護,而於個案的分案程序有「 恣意」擇定特定法官以操控審判之情。須知,由司法院所派任掌有司法人事權的庭長 或院長官員,既非單純的「陽春法官」,不無其他行政考量,而法官因為個人好惡、 勞役計較,甚至迫於媒體壓力、屈從上意,擅自將案件作為私相授受的條件交換,也 非不可想像。 審判獨立原則絕非以杜絕外部勢力個案關說為已足,最難能可貴的是能排除來自於 內部體系的「制度性干涉」。細觀釋字第665號解釋及幾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即足 窺見適用分案要點更換法官是可能產生人為恣意操控的結果,即使如多數意見所指稱 「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也難以確保該後案法官並 無遭受不當壓力的「被動」上簽,或即使出於主動,但是否因為內心自我限縮、逃避 的不當動機,而仍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情。 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絕非大多媒體所淺觀的結論:換法官不違憲!毋寧係因為 本案的分案及改分案的過程事實不明,以及大法官無法調查事實所導致不得不然的「 暫時結論」,造成這種結果,身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院難辭其咎。除了本案上 級審可以基於程序上是否合法而主動依職權調查外,既然大法官幫司法院起了頭,確 立「法定法官原則」,司法院(長)就不能再將大法官當作路人甲或路人乙看待,應 立即調查相關行政職庭長、院長有無干涉法官個案的分案程序,這不僅絕非干涉審判 獨立,相反的,正是司法院展現維護審判獨立的決心,給人民及眾多疑慮干涉審判的 法官交代,以挽救司法公信於萬一。 正如許宗力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所指出的:「更易法官的處置不透明,不代表它 就是不公正,但單是程序的不透明便足以侵蝕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因為司法是否具有 值得信賴的制度外觀,與它實質上的廉正程度同等重要,前者微妙地牽動著人民對司 法的敬重與信賴,而此種敬重與信賴感,乃是我們在民主化的驚濤駭浪中不時過度激 化分裂的社會,所賴以修補共融的最後憑藉」。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院回應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346&courtid=TPD ※參、偵查法定原則與檢察一體原則 自由時報 2009.10.2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21/today-o5.htm 命令牴觸法律,法律無效? ◎ 何克昌 吳景欽教授大作「不辦貓纜辦議員」,提及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檢 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云云;觸及當前敏感的檢察官是否尚具有主動 偵查權的核心問題!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 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文義非常明確;這也是檢察官具有主動積極性格與 法官被動受理案件的本質差異。 然而實務上,上述法條卻被法務部的內規架空。法務部為控制檢察官發動偵查,訂 定「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乙種,除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外,在 第九點至第十一點又增加限制規定:「九、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應於向法院聲請 搜索票前,報告其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必要時檢察長得召集該案件之承辦檢察官 及其主任檢察官共同研商決定是否應行搜索、扣押及其執行方式,檢察官應依該研商 結論執行之。」「十、第九點之情形…檢察署檢察長應報告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層報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十一、檢察官…對第九點所定之處所不宜逕行搜索, 如依法逕行搜索者,應於開始搜索時,即時以適當方式報告主任檢察官層報檢察長, 並聽取指示。」等要件,並發函禁止檢察官自行偵辦案件。 換句話說,未經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所規定的檢察官 主動偵查權形同虛設。 民眾或許會質疑:既然法務部的「注意事項」牴觸刑事訴訟法,則依憲法規定「命 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因此,注意事項自屬無效。然而,法務部為達到檢察 官遵守部頒的內規要求,透過行政監督手段,對於未遵守上述部頒內規,即予懲處, 並予考績箝制,而且,採連坐方式,亦即同署的檢察官與行政人員之年度甲等考績人 數予以減縮。試問,在這種控制之下,檢察官如何發揮主動積極的偵查性格? 剛從學校畢業的學生考上司法官,帶著老師的教誨進入司法界服務,想說一切要遵 守法律規定執法,怎知司法體制內充滿違章建築式的內規!要遵守或不遵守,衝擊著 每位進入司法體系執法者的內心,久而久之,如果不是麻痺了,恐怕會得精神分裂症 ! (作者現任檢察官) 法務部回應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9102272741478.pdf ※肆、偵查不公開原則 http://www.brothers.com.tw/article.php?cate=eh&serial=4729 兄弟象給板橋地檢署之公開信 98年10月27日 一、偵辦犯罪,維護職棒環境是檢察官的職責,我們理解並尊重,由過去的具體事證,我 們中華職棒球團及聯盟也一向盡全力配合協助偵查及法院辦案。但是追訴犯罪不是『目的 』,既然法務部王部長應邀在職棒20年總冠軍賽第一場開球時致詞說要給『職棒一個乾淨 的空間』,那麼當然是以維護、支持中華職棒為前提,那為什麼承辦檢察官竟然語帶調侃 的說『中職玩完了』?不是未查先判嗎?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嗎?對這種不妥當的行 為,難道不需對社會有所交代嗎?而且若如其所言:『自98年4月份起即知曹錦輝多次與 經營職棒賭博的幫派份子『雨刷』於有問題的比賽前接觸,從而懷疑曹錦輝涉及不法行為 』,則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為何未本於中華職棒大聯盟、各球團與法務部、檢察署之長久共 識及過去互動往例,在98年4月時,即知會中華職棒大聯盟及相關球團自行處理,防患於 未然?怎麼可以不動聲色,任憑『黑道份子打了數場假球』欲置中華職棒於死地?這樣對 國家社會有好處嗎?是檢察機關應有作為嗎? 二、兄弟象要求全部被指涉案球員必須據實陳述,並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委請律師為球員辯 護;由於有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媒體上未審先判,涉案球員為明志,一致表示願意 接受測謊,故請 鈞署先對被約談之兄弟象球員做測謊,再進一步調查訊問;被指涉案球 員也是國民,亦應受保護,並請 鈞署盡保護國民之責任。 兄弟象股份有限公司 碩三 家榮 -- HEY~~~HEY~~~CHAAAAARLIE~!   。。。。。 ⊙ . ▼▼▼▼ \▲▲▲▲ φ . \ . δ ./ㄨ \\/ˊ▄▄ \|/ㄑ ( ︶ ˋ\///\/. by Armour@jo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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