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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刑事法新闻颇多 撷取其中几则 各位学弟妹先看一看 课辅遇到相关部份时我再讲解 如果你迫不急待想学习刑事程序法 那也可以写信来跟我讨论 ※壹、释字665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贰、司法行政与法官独立性 自由时报 2009.10.2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20/today-o1.htm 启动扁案分案真相调查——释字第665号解释後的首要要务 ◎ 钱建荣 连江地院爆发女法官疑似遭该院院长性骚扰,经监察院要求司法院自行议处,司法 院迟未处理之风波,司法院为此特别召开记者会说明,仅隔一日,大法官作成释字第 665号解释,就各界对扁案审理过程中最引起质疑的第一审更换承审法官之事,认为台 北地方法院的刑事庭分案要点第十点、第四十三点,关於由庭长组成审核小组议决并 案争议之规定不违宪。两件看似不相干的司法事件,其实同时突显「法官」面对司法 院人事阶级制度及文化的无奈。 依我国现行制度,法官除了必须接受为期两年在司法官训练所的「训练」外,分发 後尚须经过五年的候补期间,再加上一年的试署,七年後始能成为「实任法官」,於 候补及试署期间均必须通过司法院的成绩审查,这其中包括裁判书类的审查及直属「 长官」─庭长、院长─的考核,如经审核不及格确定,必须调整为非法官职务之公务 员,不能成为法官。 换言之,从司法官训练所分发的「法官」,虽然开始在法庭内审理个案,面对人民 主持公平正义,宪法第80条也说法官受审判独立的保障,可以不受任何干涉,但是在 候补、试署的六年内,他(她)随时可能因为审查不及格的决定,失去「法官」资格 ,最多仅成为法律保障的一般公务员。笔者即常戏称:候补(试署)法官,不是宪法 上的法官,因为只受宪法80条审判独立的事物独立性保障,不受宪法第81条终身职的 人身独立性保障! 然而审判独立的实情通常是,人身独立性决定了事物独立性的高度。当司法院透过 裁判书类的审查及所属长官的考核,掌握法官的「生杀大权」时,所谓的依据法律独 立审判,难免成为依据上级法院的裁判及「判例」审判,法官不得不在乎所属庭长、 院长的态度,因为审查法官裁判书类的组成委员很单纯,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或高等 法院的庭长,而决定候补或试署法官是否及格时,另须参考其所属庭长、院长的考核 评价,实务上也的确发生因为法官的裁判不依据判例、批评判例,或不使用最高法院 实务所习称之裁判用语,以及因为所属庭长对於法官的负面评价,而成为不及格法官 的实例。 所以在司法体系内,讨论再多的法律见解或论证,还不如拿出判例怎麽说来得有说 服力,不免形成「判例」效力高於法律的特有文化,而案件评议时,身兼庭长(审判 长)法官的意见,也可能因为上述考核制度的影响而未必票票等值。实任法官也好不 到哪里去,不论派任庭长或升迁至上级法院,有无院长的垂爱更是重要的因素。 1999年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因而将「庭长审判长化」视为改革重点之一,十年过去, 司法院虽减少庭长派任,却另以「审判长」取代,根深蒂固的阶级文化,结果不仅变 成「审判长庭长化」,更在庭长与法官间建立新阶级,加上司法圈重视期别伦理的固 有文化,法院内就有五种阶级:院长、庭长、审判长、学长及法官,更别说还有上级 审的院长、庭长、法官,以及司法院的长官们,形成牢不破的阶级制度及司法伦理文 化。 深谙上述司法人事文化,就不难理解为何「候补女法官遭某院长性骚扰」、「扁案 第一次分案法官因为长官施压而上签要求并案」等讯息,始终只是法官同侪间的「八 卦消息」,因为牵涉的都是司法院派任的院长、庭长等「长官」。如今前者因为有人 审委员勇於揭发,并经媒体爆料(这才是重点!)而公开,司法院承受社会舆论质疑 「官官相护」的压力,涉案院长才会辞去职务接受後续调查。 後者呢?这起司法史上行政有无干涉审判的最大疑云,别说外界雾里看花的议论纷 纷,即使基层法官当初群起要求司法院调查有无其事,挤爆法官内部网站「法官论坛 」,司法院却始终「不动如山」,少数有道德勇气的法官公开主张调查,就被特定立 场的媒体打为陈水扁的「暗桩」以模糊视听。於是缺乏事实真相,只剩抽象分案要点 的条文,纵经大法官以宪法高度审查,在大法官没有事实调查权以及欠缺具体规范审 查的诉讼类型下,对於分案要点作出未违「法定法官原则」的合宪解释结果可想而知 ,毕竟是否违反「法定法官原则」,必须要有事实基础证明专职院长或兼职庭长的司 法行政长官,假藉抽象的分案要点或不成文的惯例为掩护,而於个案的分案程序有「 恣意」择定特定法官以操控审判之情。须知,由司法院所派任掌有司法人事权的庭长 或院长官员,既非单纯的「阳春法官」,不无其他行政考量,而法官因为个人好恶、 劳役计较,甚至迫於媒体压力、屈从上意,擅自将案件作为私相授受的条件交换,也 非不可想像。 审判独立原则绝非以杜绝外部势力个案关说为已足,最难能可贵的是能排除来自於 内部体系的「制度性干涉」。细观释字第665号解释及几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即足 窥见适用分案要点更换法官是可能产生人为恣意操控的结果,即使如多数意见所指称 「仅後案承办法官有权自行签请审核小组议决并案争议」,也难以确保该後案法官并 无遭受不当压力的「被动」上签,或即使出於主动,但是否因为内心自我限缩、逃避 的不当动机,而仍有违反法定法官原则之情。 大法官释字第665号解释绝非大多媒体所浅观的结论:换法官不违宪!毋宁系因为 本案的分案及改分案的过程事实不明,以及大法官无法调查事实所导致不得不然的「 暂时结论」,造成这种结果,身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院难辞其咎。除了本案上 级审可以基於程序上是否合法而主动依职权调查外,既然大法官帮司法院起了头,确 立「法定法官原则」,司法院(长)就不能再将大法官当作路人甲或路人乙看待,应 立即调查相关行政职庭长、院长有无干涉法官个案的分案程序,这不仅绝非干涉审判 独立,相反的,正是司法院展现维护审判独立的决心,给人民及众多疑虑干涉审判的 法官交代,以挽救司法公信於万一。 正如许宗力大法官在不同意见书中所指出的:「更易法官的处置不透明,不代表它 就是不公正,但单是程序的不透明便足以侵蚀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因为司法是否具有 值得信赖的制度外观,与它实质上的廉正程度同等重要,前者微妙地牵动着人民对司 法的敬重与信赖,而此种敬重与信赖感,乃是我们在民主化的惊涛骇浪中不时过度激 化分裂的社会,所赖以修补共融的最後凭藉」。 (作者为桃园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院回应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346&courtid=TPD ※参、侦查法定原则与检察一体原则 自由时报 2009.10.2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21/today-o5.htm 命令抵触法律,法律无效? ◎ 何克昌 吴景钦教授大作「不办猫缆办议员」,提及刑事诉讼法第二二八条第一项规定,检 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应开始侦查云云;触及当前敏感的检察官是否尚具有主动 侦查权的核心问题!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二八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 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文义非常明确;这也是检察官具有主动积极性格与 法官被动受理案件的本质差异。 然而实务上,上述法条却被法务部的内规架空。法务部为控制检察官发动侦查,订 定「检察机关实施搜索扣押应行注意事项」乙种,除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要件外,在 第九点至第十一点又增加限制规定:「九、检察官对其承办之案件…应於向法院声请 搜索票前,报告其主任检察官层报检察长,必要时检察长得召集该案件之承办检察官 及其主任检察官共同研商决定是否应行搜索、扣押及其执行方式,检察官应依该研商 结论执行之。」「十、第九点之情形…检察署检察长应报告其上级检察署检察长层报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十一、检察官…对第九点所定之处所不宜迳行搜索, 如依法迳行搜索者,应於开始搜索时,即时以适当方式报告主任检察官层报检察长, 并听取指示。」等要件,并发函禁止检察官自行侦办案件。 换句话说,未经检察长及主任检察官同意,刑事诉讼法第二二八条所规定的检察官 主动侦查权形同虚设。 民众或许会质疑:既然法务部的「注意事项」抵触刑事诉讼法,则依宪法规定「命 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因此,注意事项自属无效。然而,法务部为达到检察 官遵守部颁的内规要求,透过行政监督手段,对於未遵守上述部颁内规,即予惩处, 并予考绩箝制,而且,采连坐方式,亦即同署的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年度甲等考绩人 数予以减缩。试问,在这种控制之下,检察官如何发挥主动积极的侦查性格? 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考上司法官,带着老师的教诲进入司法界服务,想说一切要遵 守法律规定执法,怎知司法体制内充满违章建筑式的内规!要遵守或不遵守,冲击着 每位进入司法体系执法者的内心,久而久之,如果不是麻痹了,恐怕会得精神分裂症 ! (作者现任检察官) 法务部回应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9102272741478.pdf ※肆、侦查不公开原则 http://www.brothers.com.tw/article.php?cate=eh&serial=4729 兄弟象给板桥地检署之公开信 98年10月27日 一、侦办犯罪,维护职棒环境是检察官的职责,我们理解并尊重,由过去的具体事证,我 们中华职棒球团及联盟也一向尽全力配合协助侦查及法院办案。但是追诉犯罪不是『目的 』,既然法务部王部长应邀在职棒20年总冠军赛第一场开球时致词说要给『职棒一个乾净 的空间』,那麽当然是以维护、支持中华职棒为前提,那为什麽承办检察官竟然语带调侃 的说『中职玩完了』?不是未查先判吗?没有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吗?对这种不妥当的行 为,难道不需对社会有所交代吗?而且若如其所言:『自98年4月份起即知曹锦辉多次与 经营职棒赌博的帮派份子『雨刷』於有问题的比赛前接触,从而怀疑曹锦辉涉及不法行为 』,则法务部暨所属机关为何未本於中华职棒大联盟、各球团与法务部、检察署之长久共 识及过去互动往例,在98年4月时,即知会中华职棒大联盟及相关球团自行处理,防患於 未然?怎麽可以不动声色,任凭『黑道份子打了数场假球』欲置中华职棒於死地?这样对 国家社会有好处吗?是检察机关应有作为吗? 二、兄弟象要求全部被指涉案球员必须据实陈述,并本於无罪推定原则委请律师为球员辩 护;由於有人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在媒体上未审先判,涉案球员为明志,一致表示愿意 接受测谎,故请 钧署先对被约谈之兄弟象球员做测谎,再进一步调查讯问;被指涉案球 员也是国民,亦应受保护,并请 钧署尽保护国民之责任。 兄弟象股份有限公司 硕三 家荣 -- HEY~~~HEY~~~CHAAAAARLIE~!   。。。。。 ⊙ . ▼▼▼▼ \▲▲▲▲ φ . \ . δ ./ㄨ \\/ˊ▄▄ \|/ㄑ ( ︶ ˋ\///\/. by Armour@jo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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