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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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輔]姜師民訴課輔講義第二回憲法原則增補Ⅱ
時間Fri Oct 16 16:20:4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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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B
標題: [課輔]姜師民訴課輔講義第二回憲法原則增補Ⅱ
時間: Fri Oct 16 16:14:4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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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課輔] 姜師民訴課輔講義第二回憲法原則增補
時間: Fri Oct 16 16:14:08 2009
◎專題研究:法定法官原則於我國最新之實務發展
(更詳細的內容,請同學上數位教學網觀看。)
(第二回講義註7:「至於我國法是否承認此一原則?就目前而言,尚無釋字明文宣示我國
是否承認此一憲法原則,惟訴訟法界學者均一致性認為,我國法應承認此一憲法原則。」
這個註請大家刪除,釋字第665號,已明白採取肯定的態度,煩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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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65 號
解釋理由書摘要:我國法承認法定法官原則
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
關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
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
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
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職責,而各法院之組織規模、案件負擔、法官人數等情況各異,
且案件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
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
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現實狀況之
需求,以避免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並提升審判運作之效率。
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
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
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
,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
Pra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
。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
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
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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