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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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科] 姜世明老師民訴期末練習題疑義回答
時間Tue Jun 9 23:15:02 2009
因為已經有三位同學寫信過來問了,可能會有第四位、第五位
,所以我想有必要一次講清楚,會寫來問的同學,應該都是聽
力非常好,上課非常用心的,因為這種細節性的東西,真的很
容易一下就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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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學來信問到:「就是之前在課輔講義第十四回第十四頁那裡講到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但書係屬『權利受制要件』」!但我和同學確認
了一下好像老師在上課時說的「權利障礙要件」麻煩學長解惑一下> <"」
二、這個問題,講義上面的說明,是參考姜世明教授於2008年10月最新大
作「舉證責任與證明度」乙書中第「64頁」的說明,摘錄如下:
實務上乃有認為:「本件○○公司經營○星郵輪致原告受害,而依前開消
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係將舉證責任轉換為由企業經營者證明無過失,
亦僅能減輕賠償責任而非免除。」其雖有意識系爭但書(編按:指消保法第
7條第3項但書)規定即使被證明,亦未能排除權利發生要件之效果發生,而
僅生減弱之效果而已。如此,其若認為消費者保護法乃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而系爭規定又僅係減弱法效之規定,則似應認為系爭但書非屬舉證責任轉換
之規定;而係有利於企業經營者之有利(衡平)規範,其似乃類似於『權利抑
制性要件』(引號為編者自行加上)之性質,則依「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
」,即可認為應由企業經營者對但書情事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似無舉證責任
轉換可言。
三、因此,若依姜教授著作上面的說明,加上我大三修課時私下請教姜老師
的印像,消保第7條第3項但書,依其見解,應該定性為「權利抑制要件=權利
受制要件」。至於是否姜老師今年於課堂改變見解,則係另一問題,可能我
私下還要去找老師確認一下。
以上!感謝。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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