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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經有三位同學寫信過來問了,可能會有第四位、第五位 ,所以我想有必要一次講清楚,會寫來問的同學,應該都是聽 力非常好,上課非常用心的,因為這種細節性的東西,真的很 容易一下就過了。 ====================================================== 一、同學來信問到:「就是之前在課輔講義第十四回第十四頁那裡講到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但書係屬『權利受制要件』」!但我和同學確認 了一下好像老師在上課時說的「權利障礙要件」麻煩學長解惑一下> <"」 二、這個問題,講義上面的說明,是參考姜世明教授於2008年10月最新大 作「舉證責任與證明度」乙書中第「64頁」的說明,摘錄如下: 實務上乃有認為:「本件○○公司經營○星郵輪致原告受害,而依前開消 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係將舉證責任轉換為由企業經營者證明無過失, 亦僅能減輕賠償責任而非免除。」其雖有意識系爭但書(編按:指消保法第 7條第3項但書)規定即使被證明,亦未能排除權利發生要件之效果發生,而 僅生減弱之效果而已。如此,其若認為消費者保護法乃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而系爭規定又僅係減弱法效之規定,則似應認為系爭但書非屬舉證責任轉換 之規定;而係有利於企業經營者之有利(衡平)規範,其似乃類似於『權利抑 制性要件』(引號為編者自行加上)之性質,則依「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 」,即可認為應由企業經營者對但書情事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似無舉證責任 轉換可言。 三、因此,若依姜教授著作上面的說明,加上我大三修課時私下請教姜老師 的印像,消保第7條第3項但書,依其見解,應該定性為「權利抑制要件=權利 受制要件」。至於是否姜老師今年於課堂改變見解,則係另一問題,可能我 私下還要去找老師確認一下。 以上!感謝。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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