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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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科] 姜世明老师民诉期末练习题疑义回答
时间Tue Jun 9 23:15:02 2009
因为已经有三位同学写信过来问了,可能会有第四位、第五位
,所以我想有必要一次讲清楚,会写来问的同学,应该都是听
力非常好,上课非常用心的,因为这种细节性的东西,真的很
容易一下就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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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学来信问到:「就是之前在课辅讲义第十四回第十四页那里讲到
「消保法第七条第三项但书系属『权利受制要件』」!但我和同学确认
了一下好像老师在上课时说的「权利障碍要件」麻烦学长解惑一下> <"」
二、这个问题,讲义上面的说明,是参考姜世明教授於2008年10月最新大
作「举证责任与证明度」乙书中第「64页」的说明,摘录如下:
实务上乃有认为:「本件○○公司经营○星邮轮致原告受害,而依前开消
费者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系将举证责任转换为由企业经营者证明无过失,
亦仅能减轻赔偿责任而非免除。」其虽有意识系争但书(编按:指消保法第
7条第3项但书)规定即使被证明,亦未能排除权利发生要件之效果发生,而
仅生减弱之效果而已。如此,其若认为消费者保护法乃采无过失责任主义,
而系争规定又仅系减弱法效之规定,则似应认为系争但书非属举证责任转换
之规定;而系有利於企业经营者之有利(衡平)规范,其似乃类似於『权利抑
制性要件』(引号为编者自行加上)之性质,则依「举证责任分配之一般原则
」,即可认为应由企业经营者对但书情事之存在负举证责任,似无举证责任
转换可言。
三、因此,若依姜教授着作上面的说明,加上我大三修课时私下请教姜老师
的印像,消保第7条第3项但书,依其见解,应该定性为「权利抑制要件=权利
受制要件」。至於是否姜老师今年於课堂改变见解,则系另一问题,可能我
私下还要去找老师确认一下。
以上!感谢。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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