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6_LawFl
標題[法科]公同共有訴訟配合物權法的修訂(非關期末考)
時間Tue Jun 9 08:56:34 2009
案例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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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X2及X3起訴將Y列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Y應將A地返還予公同共有人全體」
,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X1、X2、X3及X4共同繼承A地後,X4未經X1、X2及X3等三
人之同意,逕自將A地出租予Y,並將該地交由Y占有使用,事後X4拒絕與X1等三人共
同起訴請求Y返還A地等語。對此,Y則抗辯:原告X1等三人之起訴,未先得X4之同意
;況且,X4係徵得X1等三人同意後始與Y訂租約,所以Y有租賃權,原告之訴應無理由
云云。試說明相關規定及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一)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有無可議之處?
(二)原告之起訴是否欠缺當事人適格?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97台大法研民商法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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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第(二)小題,97上期末有考過類似問題,這邊要和大家提醒的是,對於系爭問
題,98年1月的新物權法,已明文規定使民法第821條之規定於公同共有時亦得準用,
立法理由揭櫫新法係本於「促進公同共有物之資源效率」,所以若依照新法,本題原告
之起訴當事人適格並不會有欠缺。因怕忘記和大家補充這個重要的修正,而且這個東西
又和上學期的考試高度相關,所以po上來讓大家參考。
2、上開議題,實係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的交錯領域,同學應特別留意,附帶一提,上開
議題,過陣子,黃國昌老師會有一篇論文刊於台大法學論叢的樣子,姜世明老師也會發表
文章,呂太郎法官則是在新書中會有文章,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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